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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西晋 ? — 283
奏议齐王攸之藩 西晋 · 曹志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二
伏闻大司马齐王当出藩东夏,备物尽礼,同之二伯。
今陛下为圣君,稷契为贤臣,内有鲁卫之亲,外有齐晋之辅,坐而守安,此万世之基也。
古之夹辅王室,同姓则周公其人也,异姓则太公其人也,皆身在内,五世反葬。
后虽有五霸代兴,桓文谲主,下有请隧之僭,上有九锡之礼,终于谲而不正,验于尾大不掉,岂与召公之歌「棠棣」周诗之咏「鸱鸮」同日论哉!
今圣朝创业之始,始之不谅,后事难工。
干植不强,枝叶不茂;
骨鲠不存,皮肤不充。
羲皇以来,岂是一姓之独有!
欲结其心者,当有磐石之固。
夫欲享万世之利者,当与天下议之。
故天之聪明,自我人之聪明。
秦魏欲独擅其威,而财得没其身;
周汉能分其利,而亲疏为之用。
此自圣主之深虑,日月之所照。
事虽浅,当深谋之;
言虽轻,当重思之。
志备位儒官,若言不及礼,是志寇窃。
知忠不言,义所不敢。
志以为当如博士等议(《晋书·曹志传》)
肉刑议 西晋 · 曹志
 出处:全晋文卷三十二
严刑以杀,犯之者寡;
刑轻易犯,蹈恶者多。
臣谓玩常苟免,犯法乃众。
黥刖彰罪而民甚耻。
且创制墨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艺文类聚》作「闻者多服」。
所以《易》曰「小惩大戒」,岂蹈恶者多邪?
假使恶多尚不致死,无妨产育,苟必行杀以止杀,为恶纵寡,积而不已,将至无人,天无以大君无以尊矣。
故古人宁过不杀,不宁轻积杀。
是以为上宁宽得众,不宁急旧积杀。
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可不革旧。
过此以往,肉刑宜复,假令汉文于张,承大乱之后,创基七十,国寡民稀,止禁刑书,鞭杖为治也。
肉刑于死为轻,减死五百为重。
重不害生,足以惩奸;
轻则知禁禁民为非。
所谓相济经常之法,议云不可,或未之喻也(《艺文类聚》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