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曹彦曹魏
议复肉刑 曹魏 · 曹彦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
严刑以杀,犯之者寡;
刑轻易犯,蹈恶者多。
臣谓玩常苟免,犯法乃众。
鲸则彰刑,而民甚耻。
且创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
所以《易》曰:「小惩大戒」。
岂蹈恶者多邪?
假使多恶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苟必行杀为恶,纵害而不已,将至无人。
天无以神,君无以尊矣。
故人宁过不杀,是以为上,宁宽得众。
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不可革旧。
过此以往,肉刑宜复。
肉刑于死为轻,减死五百为重。
重不害生,足以惩奸。
轻则知禁,禁民为非。
所谓相济,经常之法。
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御览》六百四十八引王隐《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