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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洽
孙为祖持重论 晋 · 成洽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嫡孙传重,不服斩也。
夫服以三年为至重,故以至尊至亲者处之。
自此以往,上下降杀一等,经之例也。
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传》云「父卒为祖后者服斩」,为嫡孙者,依此为制,若其必然,越于常例。
后祖服异,礼之重事,宜见斩缞之经,不应阙而不记也。
且子为父三年,父为长子亦三年,若嫡孙为祖如子,则祖为嫡孙亦当如父为长子,不得为之周也(《通典》八十八)
武申奏为出母服(案:武申奏见《三国文》。) 晋 · 成洽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丧服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经为继父服者,亦父后者也。
为父后服继父服,则自服其母可知也。
出母之与嫁母俱绝族,今为嫁母服,不为出母服,其不然乎?
经证若斯其谬耳(《通典》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