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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辑
渤海王范太妃 晋 · 姜辑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丧服》云:「君为女子子嫁于国君者」。
《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然则君之庶子有封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
士子妾子不降母者,以其与父贵贱不足殊也。
然则尊与父同,不见厌者,亦宜伸其情,尽礼于其母。
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宠,成太妃之号。
愚谓太妃之尊,但当自降于渤海,不得配食于安平之庙耳。
至于渤海三王自宜尽为母之制,不复厌于安平,以从公子降等之礼(《通典》八十二)
安平王嗣孙服议 晋 · 姜辑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诸侯体国,嗣孙至重。
欲其胤嗣早继者,文王之为世子,在于王季之时,亦犹凡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
推此而言则礼许世子以早冠。
《礼》,男子冠而不为殇,既冠婚姻,不复得以殇服服之。
谓以为嗣孙,年已十八,备礼冠娶,当从成人之例(《通典》九十一)
安平王嗣孙薨诸侯应降服议 晋 · 姜辑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礼,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
安平嗣孙,虽已誓于天子,据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间岂复容他礼哉?
君薨未逾年而世子卒者,犹称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义也。
苟不成群,则群臣亲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
安平王见在,而使诸王服嗣孙以诸侯之礼,未之敢安也。
然诸侯以尊绝周,今嗣孙见在臣子之例,诸王公宜从尊降之礼,不应为制服也。
昔秦灭五等,更封列侯,以存旧制。
称列侯者,若云列国之侯也。
故策命称国,终没称薨。
汉魏相承,未之或改。
大晋又建五等,宪章旧物,虽国有大小,轻重不侔,通同大体,其义一也。
故诏书亭侯以上与王公同。
又以为列侯以上策命建国者,皆宜依古诸侯,使绝周服(《通典》九十三)
三公降服议 晋 · 姜辑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三公爵命虽尊,班重诸侯,据在王朝,上厌天子,有由而屈,义不得伸耳。
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通典》九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