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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芝曹魏
考竟曹洪乳母等事无涧神上疏 曹魏 · 司马芝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诸应死罪者,皆当先表须报。
前制书禁绝淫祀以正风俗,今当等所犯妖刑,辞语始定,黄门吴达诣臣,传太皇太后令。
臣不敢通,惧有救护,速闻圣听,若不得已,以垂宿留。
由事不早竟,是臣之罪。
是以冒犯常科,辄敕县考竟,擅行刑戮,伏须诛罚(《魏志·司马芝传》。)
奏请崇本抑末 曹魏 · 司马芝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王者之治,崇本抑末,务农重谷,《王制》:「无三年之储,国非其国也」。
《管子·区言》以积谷为急。
方今二虏未灭,师旅不息,国家之要,唯在谷帛。
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
建安中,天下仓廪充实,百姓殷足。
自黄初以来,听诸典农治生,各为部下之计,诚非国家大体所宜也。
夫王者以海内为家,故《传》曰:「百姓不足,君谁与足」!
富足之由,在于不失天时而尽地力。
今商旅所求,虽有加倍之显利,然于一统之计,巳有不赀之损,不如恳田益一亩之收也。
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获刈筑场,十月乃毕。
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
今诸典农,各言「留者为行者宗田计,课其力,势不得不尔。
不有所废,则当素有余力」。
臣以为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于国计为便(《魏志·司马芝传》)
议盗官练事 曹魏 · 司马芝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
赃物先得而后讯其辞,若不胜掠,或至诬服。
诬服之情,不可以折狱。
且简而易从,大人之化也。
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
今宥所疑,以隆易从之义,不亦可乎(《魏志·司马芝传》迁大理正,有盗官练置都厕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狱,曰云云,太祖从其议。)
与群下教 曹魏 · 司马芝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盖君能设教,不能使吏必不犯也。
吏能犯教,不能使君必不闻也。
夫设教而犯,君之劣也;
犯教而闻,吏之祸也。
君劣于上,吏祸于下,此政事所以不理也。
可不各勉之哉(《魏志·司马芝传》)
门干盗簪辞不符下教 曹魏 · 司马芝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凡物有相似而难分者,自非离娄,鲜能不惑。
就其实然,循行何忍重惜一簪,轻伤同类乎!
其寝勿问(《魏志·司马芝传》)
与刘节书 曹魏 · 司马芝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君为大宗,加股肱郡,而宾客每不与役。
既众庶怨望,或流声上闻,今条同等为兵,幸时发遣(《魏志·司马芝传》)
刘绰 其一 曹魏 · 司马芝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河南尹刘绰问曰:「士孙德祖乐陵太守被书迁陈留,已受印绶,迎吏虽未至,左右已达,未入境而亡。
不知乐陵故吏当持重乎?
陈留迎吏当持重乎」?
河南尹司马芝答曰:「德祖见陈留太守,故乐陵守耳。
乐陵吏以旧君服,复何疑也(《通典》九十九)」?
其二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刘绰难云:「虽去乐陵,其义未绝,陈留虽迎,其恩未加。
今使恩未加而服重,恩未绝而服轻乎?
《礼》『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齐衰而吊,既葬除之』。
乐陵宜三年矣」。
答:「德祖已受帝命,君名已定,乃欲以成名之君,比未成之妇,何邪(同上)」!
其三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又难:「陈留之吏,既未相见,而使三年,是责非时之恩。
《礼》云:『仕而未有禄,违而君薨,弗为之服,明服以恩,不以名也(』」。(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