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于氏东晋
上表言养兄子率为后咸和五年 东晋 · 于氏
 出处:全晋文
妾昔初奉醮归于贺氏,胤嗣不殖。
母兄群从以妾犯七出,数告贺氏,求妾还。
妾姑薄氏,过见矜悯,无子归之天命,婚姻之好,义无绝离,故使夫乔多立侧媵。
乔仲兄群哀妾之身,恕妾之志,数谓亲属曰:“于新妇不幸无子,若群陶新妇生前男,以后当以一子与之”。
陶氏既产澄、馥二男,其后子辉在孕,群即白薄:“若所育是男,以乞新妇”。
妾敬诺拜赐,先为衣服,以待其生。
辉生之日,洗浴断脐,妾即取还,服药下乳以乳之。
陶氏时取孩抱,群恒诃止。
婢使有言其本末者,群辄责之。
诚欲使子一情以亲妾,而绝本恩于所生。
辉百馀日,无命不育。
妾诚自悲伤,为之憔悴。
姑长上下,益见矜怜。
群续复以子率,重见镇抚,妾所以讫心尽力,皆如养辉。
故率至于有识,不自知非妾之子也。
率生过周,而乔妾张始生子纂。
于时群尚平存,不以为疑。
原薄及群以率赐妾之意,非惟以续乔之嗣,乃以存妾之身,妾所以得终奉烝尝于贺氏,缘守群信言也。
率年六岁,纂年五岁,群始丧亡。
其后言语漏泄,而率渐自嫌为非妾所生。
率既长,与妾九族内外修姑姨之亲而白谈者,或以乔既有纂,其率不得久安而妾子,若不去,则是与为人后。
去年,率即归还陶氏。
乔时寝疾,曰:“吾母、兄平生之所共议也。
陌上游谈之士,遽能深明礼情?
当与公私共论正之”。
寻遂丧亡。
率既年小,未究大义,动于游言,无以自处。
妾亦妇人,不达典仪,唯以闻于先姑,谓妾养率以为己子,非所谓人后也。
妾受命不天,婴此茕独,少讫心力,老而见弃,曾无蜾蠃式谷之报,妇人之情,能无怨结?
谨备论其所不解六条,其所疑十事如左:
夫礼所谓为人后者,非养子之谓,而世之不深案礼文,恒令此二事以相疑乱,处断所以大谬也。
凡言后者,非并时之称,明死乃至丧,生不先养。
今乃以生为人子,乱于死为人后,此妾一不解也。
今谈者以乔自有纂,不嫌率还本也。
原此失礼为后之意,《传》曰:“为人后者孰后?
大宗也”。
今乔上非大宗,率不为父后,何系于有纂与无纂乎?
此妾二不解也。
夫以支子后大宗者,为亲属既讫,无以序昭穆,列亲疏,故系之以宗,使百代不迁,故有立后之制。
今以兄弟之子,而比之族人之子后大宗,此妾三不解也。
凡为后者,降其本亲一等,以成人之性,奉父母之命,而出身于彼,岂不异婴孩之质,受成长于人,不识所生,惟识所养者乎?
鄙谚有之曰:“黄鸡生卵,乌鸡伏之;
但知为乌鸡之子,不知为黄鸡之儿”。
此言虽小,可以喻大。
今以义合之后,比成育之子,此妾四不解也。
《礼传》曰:为人后者为所后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若子者,义比于子而恩非子也。
故曰为后者异于为子也。
今乃以为后之公义,夺育养之至恩,此妾五不解也。
与为人后者,自谓大宗无后,族人又既已选支子为之嗣矣。
今人之中,或复重为之后,后人者不二之也,自非徇爵,则必贪财,其举不主于仁义,故尤之也。
非谓如率为嫡长先定,庶少后生,而当以为讥。
此妾六不解也。
妾又闻父母之于子,生与养其恩相半,岂包胞之气重,而长养之功轻?
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
故服三年”。
《诗》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
凡此所叹,皆养功也。
螟蛉之体,化于蜾蠃;
班氏之族,乳虎纪焉。
由此观之,哺乳之义,参于造化也。
今率虽受四体于陶氏,而成发肤于妾身。
推燥居湿,分肌损气,二十馀年,已至成人,岂言在名称之间,而忘成育之功?
此妾一疑也。
夫人道之亲,父子、兄弟、夫妻,皆一体也。
其义,父子,首足也;
兄弟,四体也;
夫妻,判合也。
夫唯一体之亲,故曰兄弟之子犹己子,故以相字也。
今更以一体之亲,拟族人之疏;
长养之实,比出后之名:此妾二疑也。
夫子之于父母,其情一也。
而有以父之尊,厌母之亲;
以父之故,断母之恩;
以父之命,替母之礼;
义安取?
盖取尊父命也。
凡嫡庶不分,惟群所立,是君命制于臣也。
慈母如母,生死弗怠,是父命之行于子也。
妾之母率,尊命则由群之成言,本义则乔之犹子,计恩则妾之怀抱。
三者若此,而今弃之,此妾三疑也。
诸葛亮无子,取兄瑾子乔为子,乔本字仲慎,及有子瞻,以乔为嫡,故改字伯松,不以有瞻而遣乔也。
盖以兄弟之子犹己子也。
陈寿云:“乔卒之后,诸葛恪被诛,绝嗣,既自有后,遣乔子攀还嗣瑾祀”。
明恪不绝嗣,则攀不得还。
近代之纯贤,瑾正达之士,其兄弟行事如此,必不陷子弟于不义,而犯非礼于百代。
此妾四疑也。
《春秋传》曰:“陈女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己子”。
言为己子,取而字之。
《传》又曰“为人后者为之子”,往而承之也。
取而字之者,母也;
往而承之者,子也。
在母,母之仁也。
则蜾蠃之育螟蛉;
在子,子之义也。
则成人之后大宗也。
苟能别以为己子与为后之子不同文也,则可与求礼情矣。
以义相况,则宗犹父也,父犹母也。
庄姜可得子戴妫之子,系之于夫也;
兄弟之子可以为子,系之于祖也。
名例如此,而论者弗寻,此妾五疑也。
董仲舒命代纯儒,汉朝每有疑议,未尝不遣使者访问,以片言而折中焉。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弃弃儿乙养之以为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
诏不当坐。
夫异姓不相后,礼之明禁,以仲舒之博学,岂暗其义哉!
盖知有后者不鞠养,鞠养者非后,而世人不别,此妾六疑也。
又一事曰: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
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
乙怒,杖甲二十。
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
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
虽杖甲,不应坐”。
夫拾儿路旁,断以父子之律,加杖所生,附于不坐之条,其为予夺,不亦明乎!
今说者不达养子之义,唯乱称为人后,此妾七疑也。
汉代秦嘉早亡,其妻徐淑乞子而养之。
亡后,子还所生。
朝廷通儒移其乡邑,录所养子,还继秦氏之祀。
异姓尚不为嫌,况兄弟之子!
此妾八疑也。
吴朝周逸,博达古今。
逸本左氏之子,为周氏所养,周氏又自有子,时人不达者亦讥逸。
逸敷陈古今,故卒不复本姓,识学者咸谓为当矣。
此妾九疑也。
为人后者止服所后,而为本父服周,一也;
女子适人降所生,二也;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三也;
诸侯之庶子,不得服其母,四也;
庶子为王,不敢服其母,五也。
凡此五者,非致人情,《礼》称以义断恩,节文立焉。
率情行者,戎狄之道也。
患世人未能错综礼文,表里仁义,乱于大伦,故汉哀,以诸侯嗣天子,各还尊其私亲,以为得周公严父之义,而不知其大悖国典。
夫未名之子,死而不哭;
既名之后,哭而不服;
三殇之差,及至齐斩:所禀所受,其体一也,而长幼异制,等级若此。
又今世人生子,往往有杀而不举者,君子不受不慈之责,有司不行杀子之刑,六亲不制五服之哀,宾客不修吊问之礼,岂不以其蠢尔初载,未夷于人乎?
生而杀之如此,生而弃之,受成长于他人,则追名曰“本吾子也”,乃全责以父子之恩,自同长养之功,此妾十疑也(《通典》六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