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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谦南北朝末隋初 523 — 588
论刑罚 南北朝末隋初 · 李士谦
 出处:全隋文卷九
帝王制法,沿革不同,自可损益,无为顿改。
今之赃重者死,是酷而不惩也。
语曰:「人不畏死,不可以死恐之」。
愚谓此罪宜从肉刑,刖其一趾,再犯者断其右腕。
流刑刖去右手三指,又犯者下其腕。
小盗宜黥,又犯则落其所用三指,又不悛下其腕,无不止也。
无赖之人,窜之边裔,职为乱阶,适所以召戎矣,非求治之道也。
博弈淫游,盗之萌也,禁而不止,黥之则可(《隋书·隐逸·李士谦传》,又见《北史》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