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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统东汉
刑罚务中疏 东汉 · 梁统
 出处:全后汉文 卷二十二
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死之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
自是以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
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
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政理,爱人以除残为务,政理以去乱为心。
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
孔子称「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政辞,禁民为非曰义」。
高帝受命诛暴,平荡天下,制约令,定法律,传之后世,诚得其宜,可常施行。
文帝宽惠温克,遭世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旧章,天下几致升平。
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出兵命将,征伐远方,军役数兴,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设首匿之科,著知从之律,以破朋党,以惩隐匿。
宣帝聪明正直,履道握要,以总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因循先典,天下称理。
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称安。
至孝成、孝哀,承平继体,即位日浅,扣断尚寡,丞相王嘉等,轻为穿凿,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成律,凡百有余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厌民心。
臣谨表取其尤妨政体害善良者,傅奏如左。
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权时拨乱,功逾文、武,德侔高皇,诚宜博施济时。
而反因循季世之末节,衰微之轨迹,诚非所以还初反本、据元更始也。
愿陛下回神明察,考量得失,宣诏有司,悉举初元建平之所穿凿,考其轻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处,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施无穷之法,天下幸甚(《后汉·梁统传》,《晋书·刑法志》,《通典》一百六十三。又袁宏《后汉纪》六,与此小异。)
复上言 东汉 · 梁统
 出处:全后汉文 卷二十二
有司以臣今所言,不可施行。
寻起之所奏,非曰严刑。
窃谓高帝以后,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经传,宜比方今事,验之往古,聿遵前典,事无难改,不胜至愿。
愿得召见,若对尚书近臣,口陈其状(《后汉·梁统传》,又见《晋书·刑法志》)
尚书问状 东汉 · 梁统
 出处:全后汉文 卷二十二
闻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
经曰:「天讨有罪,五刑五庸哉」。
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
孔子曰:「刑罚不衷,则人无所厝手足」。
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
《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坐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
自高祖之兴,至于孝宣,君明臣忠,谋谟深博,犹因循旧章,不轻改革,海内称理,断狱益少。
初元建平,所减刑罚,百有余条,而盗贼浸多,岁以万数。
间者三辅从横,群辈并起,至燔烧茂陵,火见未央。
其后陇西北地西河之贼越州度郡,万里交结,攻取珍,劫略吏人,诏书讨捕,连年不获。
是时以天下无难,百姓安平,而狂狡之势,犹至于此,皆刑罚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
由此观之,则刑轻之作,反生大患;
惠加奸轨,而害及良善也。
故臣统愿陛下采择贤臣孔光、师丹等议(《后汉·梁统传》「议上,遂寝不报」。)
杜林 东汉 · 梁统
 出处:全后汉文 卷二十二
君非隗嚣,不降志辱身,至簪蒿席草,不食其(《文选·任昉刘先生夫人墓志》注引《东汉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