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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昭益北宋
典市田宅业主户绝须具事白官奏天禧二年二月 北宋 · 黄昭益
 出处:全宋文卷三二四
川界多争论追赎远年典卖庄土,及至勘诘,皆于业主生前以钱典市,及业主户绝,本人不经官自陈,便为己业,直至邻里争讼,方始承伏,出钱估买。
望自今每户绝,如有曾典得物业人,绝须具事白官。
或隐匿诖误,事发,即决罚讫,勿许复买。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六(第七册第六○六九页)。又见同书食货一之一八(第五册第四八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