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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于蘁南宋
减请佃逃田者所纳税分数奏绍兴二十八年十月 南宋 · 鲜于蘁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五六、《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四八(第七册第六三九四页)
本州不通牛耕,逃田有请射者,不三年定转而之他,是致失陷省税,逃移户口。
欲将自后请佃之人,予减所纳税分数,次年便行起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