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律疏(崇宁三年正月) 北宋 · 魏汉津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二、《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五、《玉海》卷八、《文献通考》卷一三○、一三一、《宋史》卷一二八、四六二、《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八、《续通典》卷九一、《续资治通鉴》卷八八、《宋代蜀文辑存》卷四○
臣闻通二十四气,行七十二候、和天地、役鬼神,莫善于乐。伏牺以一寸之器名为含微,其乐曰《扶桑》。女娲以二寸之器名为苇籥,其乐曰《光乐》。黄帝以三寸之器名为咸池,其乐曰《大卷》。三三而九,乃为黄钟之律。后世因之,至唐虞未尝易。洪水之变,乐器漂荡。禹效黄帝之法,以声为律,以身为度。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又用第四指三节三寸谓之臣指,裁为商声之管。又用第五指三节三寸谓之物指,裁为羽声之管。第二指为民,为角;大指为事,为徵。民与事,君臣治之,以物养之,故不用为裁管之法。得三指,合之为九寸,即黄钟之律定矣。黄钟定,馀律从而生焉。又中指之径围乃容盛也,则度量权衡皆自是出而合矣。商周以来,皆用此法。因秦火,乐之法度尽废。汉诸儒张苍、班固之徒惟用累黍、容盛之法,遂至差误。晋永嘉之乱,累黍之法废。隋时牛洪用万宝常水尺。至唐室田畸及后周王朴,并有水尺之法。本朝为王朴乐声太高,令窦俨等裁损,方得声律谐和。声虽谐和,即非古法。
有大声,有少声。大者,清声,阳也,天道也。少者,浊声,阴也,地道也。中声,人道也。今欲请圣人三指为法,谓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节。先铸九鼎,次铸帝座大钟,次铸四韵清声钟,次铸二十四气钟,然后均弦裁管,为一代之乐。
按:《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三一。第一册第三○六页又见同书乐五之一八(第一册第三四一页)。
造九鼎状 北宋 · 魏汉津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二、《宋代蜀文辑存》卷四○
承内降铸造鼎鼐,内帝座鼐如天之正毕之数,外有六围,若《易》之六爻之象,中叠五重,以应九五之龙,惟上九虚之。其五重,谨案师旨,合用万载松化石并龙牙石,各一尺二寸为一重,用松石一块周围。第二围用龙牙石一块,亦用宝器捧。第三围、第四围各用松石一块,亦高一尺二寸。第五围用龙牙石一块,如《乾》之六爻上九之爻。所有合用龙牙石并万年松化之石,自皇祐间西川取到,祇备造鼎。今见在城南玉仙观内,有此石五段,松石三,龙牙石二,并堪充今律鼎中五围使用。伏望详酌,特赐指挥,下所属取索前来应副。
按:《能改斋漫录》卷一二,上海古籍出版社校点本。
琴乐议 北宋 · 魏汉津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二、《宋史》卷一二九《乐志》四
古者,圣人作五等之琴,琴主阳,一、三、五、七、九,生成之数也。师延拊一弦之琴,昔人作三弦琴,盖阳之数成于三。伏羲作琴有五弦,神农氏为琴七弦,琴书以九弦象九星。五等之琴,额长二寸四分,以象二十四气;岳阔三分,以象三才;岳内取声三尺六寸,以象期三百六十日;龙断及折势四分,以象四时:共长三尺九寸一分,成于三,极于九。九者,究也,复变而为一之义也。《大晟》之瑟长七尺二寸,阴爻之数二十有四,极三才之阴数而七十有二,以象一岁之候。既罢筝、筑、阮,丝声稍下,乃增瑟之数为六十有四,则八八之数法乎阴,琴之数则九十有九而法乎阳。
大晟乐议 北宋 · 魏汉津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二、《宋史》卷一二九《乐志》四
宫架总摄四方之气,故《大晟》之制,羽在上而以四方之禽,虡在下而以四方之兽,以象凤仪、兽舞之状。龙簨崇牙,制作华焕。
乐律议 北宋 · 魏汉津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二、《宋史》卷一二九《乐志》四
黄帝、夏禹之法,简捷径直,得于自然,故善作乐者以声为本。若得其声,则形数、制度当自我出。今以帝指为律,正声之律十二,中声之律十二,清声凡四,共二十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