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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汉津北宋 1017 — 1106
乐律疏崇宁三年正月 北宋 · 魏汉津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二、《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五、《玉海》卷八、《文献通考》卷一三○、一三一、《宋史》卷一二八、四六二、《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八、《续通典》卷九一、《续资治通鉴》卷八八、《宋代蜀文辑存》卷四○
臣闻通二十四气,行七十二候、和天地、役鬼神,莫善于乐。
伏牺以一寸之器名为含微,其乐曰《扶桑》。
女娲以二寸之器名为苇籥,其乐曰《光乐》。
黄帝以三寸之器名为咸池,其乐曰《大卷》。
三三而九,乃为黄钟之律。
后世因之,至唐虞未尝易。
洪水之变,乐器漂荡。
禹效黄帝之法,以声为律,以身为度。
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
又用第四指三节三寸谓之臣指,裁为商声之管。
又用第五指三节三寸谓之物指,裁为羽声之管。
第二指为民,为角;
大指为事,为徵。
民与事,君臣治之,以物养之,故不用为裁管之法。
得三指,合之为九寸,即黄钟之律定矣。
黄钟定,馀律从而生焉。
又中指之径围乃容盛也,则度量权衡皆自是出而合矣。
商周以来,皆用此法。
因秦火,乐之法度尽废。
汉诸儒张苍、班固之徒惟用累黍、容盛之法,遂至差误。
晋永嘉之乱,累黍之法废。
隋时牛洪用万宝常水尺。
至唐室田畸及后周王朴,并有水尺之法。
本朝为王朴乐声太高,令窦俨等裁损,方得声律谐和。
声虽谐和,即非古法。
有大声,有少声。
大者,清声,阳也,天道也。
少者,浊声,阴也,地道也。
中声,人道也。
今欲请圣人三指为法,谓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节。
先铸九鼎,次铸帝座大钟,次铸四韵清声钟,次铸二十四气钟,然后均弦裁管,为一代之乐。
按:《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三一。第一册第三○六页又见同书乐五之一八(第一册第三四一页)。
造九鼎状 北宋 · 魏汉津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二、《宋代蜀文辑存》卷四○
承内降铸造鼎鼐,内帝座鼐如天之正毕之数,外有六围,若《易》之六爻之象,中叠五重,以应九五之龙,惟上九虚之。
其五重,谨案师旨,合用万载化石并龙牙石,各一尺二寸为一重,用松石一块周围。
第二围用龙牙石一块,亦用宝器捧。
第三围、第四围各用松石一块,亦高一尺二寸。
第五围用龙牙石一块,如《乾》之六爻上九之爻。
所有合用龙牙石并万年化之石,自皇祐间西川取到,祇备造鼎。
今见在城南玉仙观内,有此石五段,松石三,龙牙石二,并堪充今律鼎中五围使用。
伏望详酌,特赐指挥,下所属取索前来应副。
按:《能改斋漫录》卷一二,上海古籍出版社校点本。
琴乐议 北宋 · 魏汉津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二、《宋史》卷一二九《乐志》四
古者,圣人作五等之琴,琴主阳,一、三、五、七、九,生成之数也。
师延拊一弦之琴,昔人作三弦琴,盖阳之数成于三。
伏羲作琴有五弦,神农氏为琴七弦,琴书以九弦象九星。
五等之琴,额长二寸四分,以象二十四气;
岳阔三分,以象三才;
岳内取声三尺六寸,以象期三百六十日;
龙断及折势四分,以象四时:共长三尺九寸一分,成于三,极于九。
九者,究也,复变而为一之义也。
大晟》之瑟长七尺二寸,阴爻之数二十有四,极三才之阴数而七十有二,以象一岁之候。
既罢筝、筑、阮,丝声稍下,乃增瑟之数为六十有四,则八八之数法乎阴,琴之数则九十有九而法乎阳。
大晟乐议 北宋 · 魏汉津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二、《宋史》卷一二九《乐志》四
宫架总摄四方之气,故《大晟》之制,羽在上而以四方之禽,虡在下而以四方之兽,以象凤仪、兽舞之状。
龙簨崇牙,制作华焕。
乐律议 北宋 · 魏汉津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二、《宋史》卷一二九《乐志》四
黄帝、夏禹之法,简捷径直,得于自然,故善作乐者以声为本。
若得其声,则形数、制度当自我出。
今以帝指为律,正声之律十二,中声之律十二,清声凡四,共二十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