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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继申
乞定减赎罪名例奏乾德四年三月 宋 · 高继申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文献通考》卷一七一上、《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
准《刑统》,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用荫减赎。
伏恐年代已深,子孙不肖,为先代曾有官品,不畏宪章。
欲请自今犯罪人用祖父亲属荫减赎者,即须祖父曾任皇朝官,据品秩得使;
前代官,即须有功及国,有惠及民,为时所推,官及三品以上者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