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韩愿定北宋
卖家妮子壏胜契淳化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宋 · 韩愿定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四
淳化二年辛卯岁十一月十二日,立契押衙韩愿定
伏缘家中用度□㩢,欠阙疋帛。
今有家妮子名壏胜,年可贰拾捌岁,出卖与常住百姓朱愿妻男等,断傥人女价,生熟绢五匹,当日现还生绢三匹,熟绢两匹,限至来年五月尽填还。
其人及价更相分付。
自卖已后,任承朱家男女世代为主,中间有亲性眷表认识此人来者,一仰韩愿定及妻七娘子面上,觅好人充替。
或遇恩赦流行,亦不在再来论理之限。
两共面对商仪为定,准格不许翻悔。
如若先悔者,罚楼绫一匹,仍罚大羯羊两口,充入不悔人。
恐人无信,故勒此契,用为后凭。
其人在患,比至十月已后,不用休悔者(押)
买身女人壏胜(押),出卖女人娘主七娘子(押),出卖女人郎主韩愿定(押),同商量人袁富深(押),知见报恩寺僧丑挞(押),知见龙兴寺乐善安法律(押)
内熟绢壹匹,断出褐陆段,白褐陆段,计拾贰段,各丈一丈二,比至五日尽还也(押)
按:敦煌卷S一九四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