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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有终北宋 947 — 1005
大理寺断官随状具名衔申奏疏咸平二年四月 北宋 · 雷有终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
大理寺断官每有公案,定断刑名,经申奏后,内降付审刑院详议。
议官看详,或寺司定断刑名,重轻未允,即劄下本寺问难。
其本断官各无所执,随而入状改定,谓之「觉举」。
法寺出入刑名,朝廷略无劾问,甚非钦恤之义也。
欲乞自今若将杖罪入徒或徒罪入杖,其本断官具名衔以闻,下本寺就勘取旨。
或杖笞罪递互出入,即依旧取觉举官状改正,更不行勘。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三二(第三册第二七一三页)。又见同书刑法一之六二(第七册第六四九二页)。
乞不毁益州羊马城壕奏咸平四年四月十八日 北宋 · 雷有终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宋会要辑稿》方域九之二五(第八册第七四七一页)
准诏详度毁本州羊马城壕利害。
窃以郡国城隍,其来久矣,盖所以聚民而防他盗也。
本州顷岁李顺之乱,贼自外攻,即日而陷,此城池颓圮之致也。
去岁王均之叛,奸由内作,经年自固,此城池完缉之咎也。
然而理乱之事,虽系于人,亦关冥数,诚非常情所可预测。
况此城顷因蛮寇,民受涂炭,至唐天成三年节度使孟知祥遂谋创筑。
若缘军贼,诚合去除,又虑异时寇盗外攻,复资为备,请仍旧不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