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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象先北宋 996 — 1076
乞依例入殿门奏嘉祐四年三月 北宋 · 钱象先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六、《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之三三(第五册第四三九○页)
昨赴资善堂,出明经诸科义,题义由已毕,见祗候崇政殿放榜。
窃闻南省试官并许入殿门祗候,伏乞依例。
何郯班位奏嘉祐四年五月 北宋 · 钱象先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六、《宋会要辑稿》仪制三之二四(第二册第一八八三页)
天章阁待制何郯,除职在臣等之先,服阕还朝,望仍旧位。
酬奖捕盗官吏治平四年九月 北宋 · 钱象先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六、《宋会要辑稿》兵一一之二七(第七册第六九五一页)
窃见巡检县尉捕盗之官,本地分有强盗及杀人贼,百日内收捉不获,各有敕条勘罚。
如贼火数多,大段劫掠财物,杀害人命,收捉不获,即有勒停冲替之法。
若凶歉之岁,饥民聚盗,但地分内申报,称是强劫,即捕盗之官尽依强劫贼例,立限捕捉;
如不获,即依条勘责,别无减等之罚。
及捉获正贼,合该酬奖者,即朝廷以灾伤地分,及劫盗斛斗,各与减等酬奖。
县尉本合转官,减外只该免选者。
以此责人效力,恐难以激劝。
欲乞下刑法司定夺,今后灾伤地分,持杖强盗赃物,或劫掠斛斗,但同火三人以上,伤人及赃满者,如捕获正贼,鞫勘得本非良民,前来已曾作贼,罪至徒,经断不以赦前后。
但今犯合至死者,别立条禁处断。
捕盗官及捕贼公人,如合该酬奖,更不减等。
遇日月交蚀乞令具注所蚀分数等奏熙宁二年七月 北宋 · 钱象先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六、《宋会要辑稿》运历一之八(第三册第二一三一页)
乞今后每岁造大衍、宣明、景福、崇天、明天等历之时,其岁若有日月交蚀,令具注所蚀分数及亏初、蚀甚、复末时刻,或于岁首别立一项声说。
遇交蚀,集算造历,言于浑仪下对所差御药两制监测验,浑仪官测验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