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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运管南宋
嫂讼其叔用意立继夺业判 南宋 · 邓运管
 出处:全宋文卷七三二五、《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
瓯宁县寡妇张氏论叔范遇争立继夺业事。
看详诸处断由,见得范通一有子四人,长曰熙甫,次二曰子敬(即监税。),次三曰遇(即达甫。),次四曰述即善甫。)
熙甫已娶妻生子,未几,夫妻与子俱亡,以理言之,当为立继。
在法,立继由族长,为其皆无亲人也。
若父母存,当由父母之命。
当熙甫死时,其父母俱存,皆无立继之意,非不爱其子也,盖谓蕞尔田业,分与见存三子,则其力均,立一孙为熙甫后,则一房独分之业已割其半矣,割其一半,使二子分受之,则三子中立有厚薄之分,此通一之本意也。
故宁均与三子,而以熙甫私置之田为烝尝田,使三房轮收,以奉其祭祀。
三房之子皆其犹子,虽不立嗣,而祭祀不绝矣。
绍定二年十月,立砧基簿,簿首言长男熙甫既亡,不愿分产,其存日将妻妆奁置到田业等,拨充烝尝。
簿尾系通一、母陈氏着押,兄弟同签,是有父命明矣。
砧基文书,皆已印押讫。
熙甫死已一十五年,而春秋祭祀无缺者,以所立范熙甫十五年烝尝田在故也。
为三子者,遵父之命,轮年时祀,则范氏之鬼不馁矣。
夫何范遇者,独于父母亡,分业八年之后,兄子敬亦亡,遂抑逼其弟善甫、侄馀庆签押立继文字,以己子文孙为熙甫后,此岂诚念其兄之未立后哉,不过欲夺其一兄一弟已分之业尔。
提举司判,送县结绝申上,谓若立文孙,则已分之业,又釐而为四,一则不出父母之命,二则难以强兄弟之从,辞理明甚。
签厅忽略不看,乃谓无父母之命,今照范善甫、范馀庆等约,以文孙为熙甫后。
谓烝尝田不以与文孙,恐违背父母之美意,则割削兄弟之产,以与文孙,独不伤父母之本意乎?
此于理不通,特眩惑于继绝之美名耳。
今参考断由,范遇系曾经徒断之人,不孝于其父与母,不敬于其姊与兄,又不友其弟,每操刃赶杀,持杖殴打,傍人救者,至遭其折齿。
又其甚者,乘其兄子敬之死,突入其室,将嫂拖打,赶散工作人,不许入殓,勒取钱三百贯,米数百石。
又抑逼其弟与侄,为此私约。
于嫂张氏既论之后,旋计会县,印押除附公据,又经丞厅改正户帐。
文约不正,何可照用。
况其用意甚恶,佥厅官合用诛心之法。
逼胁而盟,谓之要盟,要尽与釐正则可,乃谓既已堕其计中,虽悔何及。
容奸若此,则弱之肉,强之食,人之类不能自立于天地之间矣!
愚见谓熙甫既有烝尝田,自不乏祀,若于产业已分之后,骤立一人为嗣,则从前父母所立砧基支书,皆不足为据,必将尽取田业分过。
八年之久,田业岂无变易,一兄一弟岂肯俛首听从割产,以益文孙,必将扰乱一家,愈增仇怨,词诉纷然,何由了绝。
非惟遂凶人吞并之谋,抑且无益死者,反有害于生者矣。
不若各照砧基支书管业,追毁文约公据,庶几一家得以安迹。
如必欲立继,则范遇设计吞并,其子文孙亦不当立。
欲帖县照应。
奉都运检详姚立斋判:照所拟行。
欲立继,难动其已分之业,只当就烝尝田内,于无碍房分中推立。
范遇既如此凶暴,用意吞谋,其子却不可立。
帖县照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