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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揖南宋
论差役之弊奏绍兴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宋 · 郭揖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九
差役之法,比年以来吏缘为奸,并不依法。
五家相比者为一小保,却以五上户为一小保。
于法数内选一名充小保长,其馀四上户尽挟在保丁内。
若大保长阙,合于小保长内选差;
保正副阙,合于大保长内选差。
其上户挟在保丁内者皆不著差役,却致差及下户。
故当保正副一次辄至破产,不惟差役不均,然保伍之法亦自紊乱矣。
今欲乞于免役公文内「选保」二字下删去「长」字。
若如此选差,则上户不能挟隐,不须更别立法,自然无弊。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四之二○(第六册第五○四八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五之七八(第七册第六一九五页)、食货六六之七四(第七册第六二四四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