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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希远南宋
乞随苗水脚钱并依旧法奏嘉定九年五月 南宋 · 赵希远
 出处:全宋文卷七○三九、《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七(第六册第五五九一页)
纲运一项,如纳苗人户元有随苗水脚钱,州委通判,县委丞掌管,盖所以充起纲之用。
内以钱七分给船户揽载外,以三分管押赴卸处,以备填欠。
若无侵盗,即复支还。
今州不属通判,县不属丞,而公然互用,迫勒船户揽载,七分钱既不全支,船户路费多是盗过米斛,三分钱又不解到,勒其陪备,无所取偿。
乞申饬州县,今后随苗水脚照累降指挥,专令通判、县丞掌管,不得互用。
其七分、三分钱,并用旧法,不得稽违。
庶无欠折濡滞、监系破荡之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