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议定专用一年之法奏 南宋 · 赵伯总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九四、《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三三(第七册第六四七八页)
比年以来,法令变更易于反掌。且如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议者乞用元丰、嘉祐之法,仍候脩书之成。殊不知两法之中,自相抵牾者固多,虽尝行之,至十月十四日则又禄令用嘉祐格,拟断依元丰条,仍行一司一路等法,馀依已降指挥。是前日申明又冲改矣。至靖康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再检会速令申明,其馀海行等法不系御笔手诏修立者,自合依旧引用,所有十月十四日指挥更不施行。以此观之,则是前弊略不能革,数易之后,尚乏成书,参考删修,徒为虚设。乞付有司议定专用一年之法,即不得辄引相妨之文,以紊成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