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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不弃
言月桩钱事奏绍兴十七年十月五日 宋 · 赵不弃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八一(第七册第六一四○页)
窃睹近降指挥江南东西路十州月桩钱凡减放数十万缗,所以宽恤民计者至厚,恩惠所被,何有穷已。
访闻日前诸县以月桩窠名钱数或不足,非理措置起发,谓如当户词诉保正等人申缴违限过数,罚赎及公人等,寺观认纳酒醋钱之类,今来已蒙恩减放,仍令提刑司觉察。
尚虑诸县不能深体德意,却将已前措置到钱物,以不系科取为名,依旧拘收,别行妄用。
乞委逐路提刑司更切子细取见应副月桩钱外,其馀创置窠名并行禁止。
如违,许人户径赴台省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