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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徽言宋 1093 — 1139
论湖田奏绍兴二年七月十七日 宋 · 薛徽言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四、《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九八(第七册第六○八五页)
被旨体问得明州广德湖田元分三等,计管五百七十五顷九十九亩,纳租米三斗二升,通计一万八千四百三十一硕六斗八升。
缘开垦之初,不问肥瘠高仰深,一等亡租,其上中二等皆权势之家请佃,下等多是不曾耕种,所得不足输官,往往抑勒贫民承认分种,岁久为害。
除中等租课更不增损外,内上等别无二税、和买,委是太优。
今欲每亩量增八升,其下等合纳租,欲令豁退所增上等田米,其馀乞委官相视。
内低田即废为湖泺,依旧积水灌溉;
其边湖深可以植菱,即为茭地,量立租钱;
其尚有堪种田亩却立为下等,将豁退不尽米四百六十四硕六斗四升拘收,补足元数。
乞施行。
论小官下吏对移奏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宋 · 薛徽言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四、《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一之四六(第四册第三七七七页)
比来小官下吏,一被对移,终为罪累,故为之长者常难之。
今臣宣谕所到州县,乞许视吏之能否,两易其任,通计日月,不理遗阙。
请点检积年欠负业籍奏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宋 · 薛徽言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四、《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三(第七册第五九八八页)
欲望许诸路宣谕官于所至州县取积年欠负业籍,不以是何名色,凡在建炎元年大赦前者重行点检,内有显合蠲除者,悉以焚弃,绝其弊源,使不敢归业之人有以取信。
论借贷种本奏绍兴三年六月十二日 宋 · 薛徽言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四、《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五九一页
已檄州县劝诱上户借贷种本,月终考历,以多寡为殿最。
其上三名与免公罪杖一次,稍多者又与免科役一次,优异者保明申本司。
又就全、永通那省米应副借贷,应第四等以下户计人为一甲,于本州给据,自赍赴拨米州军请领。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之二三(第六册第五八五○页)。又见同书食货六八之五七(第七册第六二八二页)。
请稽考州县丁帐奏绍兴七年五月七日 宋 · 薛徽言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四
欲望明敕有司,稽考州县丁帐,覈正文籍,死亡生长以时书落。
岁终,县以丁之数上州,州以县之数上漕,漕以郡之数上之户部户部合天下之数上之朝廷。
残破之处,计登耗而为之赏罚。
其重困之由,愿讲明之;
其伤残之法,愿申严之。
按:《群书会元截江网》卷二六。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七(第六册第五○○一页),同书食货六九之八○(第七册第六三六九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