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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希颜北宋
河北人户请佃没蕃户庄田其屋舍园林乞准予修采奏天圣三年五月 北宋 · 董希颜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三
景德二年正月敕:河北没蕃户庄田林木,本主未归,无人佃者,委逐县官遍往点检实数,置籍管系,常切检校,不得毁斫;
候本主归,给付。
如本主未到,许房亲请佃;
如无房亲,即召主户佃莳。
其年七月,诏河北全家没蕃户庄田,须亲房召邻保五七人方得请佃;
如无,许主户请佃。
据一物已上,县立帐给付,州县拘辖,不得斫伐破卖;
候主归,依数还之。
至天禧五年,敕用知赵州高志宁言,据已破卖没蕃人户主佃田,且勒典质主佃莳,候归给付;
已经勘断者更不为理。
臣详元敕,为未和好以前没蕃之人,朝廷矜悯,虑有废土伐木拆屋,致本主归无所投,遂降敕不得斫伐破卖。
今缘和好已久,自雍熙后至景德前,能归复者尽已归复。
至今年未归之人,多是从初杀戮,或在北已亡,纵在蕃中,其存者亦少,其庄田旧已准敕给与房邻佃莳。
或已有请佃户又多尊长亡没,自下子孙相承佃莳,已成营葺。
屋宇损坏,不敢修换;
枣枯朽,不敢剪除。
见今园林多是后来栽植。
河朔之地,少近山谷,每官中科木,或制农具,或不采斫园林,即木无所出。
偶然修换,或采取一株,便为游堕之民陈告,即夺给告者,却使元佃户全家趁出。
不唯惠彼奸民,实亦有伤和气。
近又频准转运司差官推勘,多是陈告此类公事。
窃虑不逞之人竞起讼端,编民不遂安居,刑狱无由清简。
今请应河北人户请佃没蕃庄田者,除将庄田典卖、毁伐桑枣,即依旧条;
所有屋舍家事、园林果木,任便修采,更不坐罪,不许陈告,亦不给田充赏。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一(第五册第四八一二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三之一七二(第七册第六○七二页)。
河北转运司差官比较酒税务不便奏天圣五年五月 北宋 · 董希颜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三、《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七(第六册第五一三六页)
河北州府县镇酒税务各有京朝官、使臣监当外,转运司更差诸处得替见任幕职官等比较,侵刻民吏,于理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