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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阳令南宋
典卖园屋既无契据难以取赎 南宋 · 莆阳令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
曾氏兄弟,先正之孙,名宦之子也,他族之所观法,当使孝友著闻,乃为不坠先训。
今乃不然,始因争奏荐恩泽不和,弟先兄而得官,此固为父之命,为兄者何得有词?
然弟既得官,当以远大自将,凡百少逊其兄以补之,则怨自平矣。
今又不然,不惟不逊,又或从而掩其有,则其兄之愤憾何从而释哉?
自此遂致互起争端,阴结党类,兄或资人以窘其弟,弟或使人以害其兄,无非以横逆相加,以阴诡相陷,以天伦之厚,而疾视如仇雠,以骨肉之亲,而相戕几豺虎,纷纷诉牒,曾无虚月。
官司非不知之,如前政赵知县所判,已得其大概,然竟无如之何。
良以县道权轻,彼挟官势,劝之以理,则彼有所不从,绳之以法,则此有所不敢,是以其讼方兴而未艾。
譬如纵火燎薪,薪若不尽,火无灭期。
当职到任之初,首蒙县判,送下胡应卯、曾爚互论赎园及争采桑叶等事,考阅案牍,披详款状,详加体问,因知曾氏兄弟起讼之由,而前所谓阴结党类,兄弟资人互相窘害者,胡应卯之徒即其人也。
请试援胡应卯赎园之事而论之。
在法:典田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
此天下所通行,常人所共晓。
胡应卯父子生居县市,岂不晓此,自称典萧屯园屋与曾知府,而乃无一字干照。
今人持衣物就质库,解百十钱,犹凭帖子收赎,设若去失,衣物尚无可赎之理,岂有田宅交易,而可以无据收赎也哉?
先来县司不知凭何干照,与之交钱寄库,与之出据管业。
虽有转运司台判,寄钱给据,然据胡应卯偏词,自合备前后词情具申,听候行下。
以此推之,案吏情弊显然,不过以为有曾县先交钱五贯,且不知曾县凭何文据,见得是典,率先交钱。
今人有产业,孰不爱惜,必不得已而后退赎。
曾县父所置田园屋,必欲使胡应卯得之,不知果有何意?
曾爚称萧屯园屋为其父买业,虽无正契,而有交钱手领,赵判县已谓可以傍照。
又索到丁子昭摊产,县案两处皆说,已转卖与曾知府,如此则曾爚有三项傍照,萧屯园屋是卖。
官司岂应舍三项之卖,而从无一字可据之典哉?
今为胡应卯之词者,不过曰曾爚无正契,而曾爚又自执出其弟曾县批,称契书候寻,一并交纳之文。
前政陈主簿已见得契书在其弟处矣。
如此则曾爚何从而得正契也哉?
又详所争萧屯园屋,其地利甚微,而胡应卯之所以必欲得之,曾县之所以必欲归之胡应卯者,盖曾县为其兄曾爚逐出外爨,而不支公堂钱米,其萧屯园屋下却系置顿公堂米谷之所,曾县无以发其□愤,故必欲夺之,以归胡应卯,而资给胡应卯,为无已之讼也。
今来事到本厅,以其各是名宦士类,无不再三劝谕,使之从和,庶可以全其恩义,而皆难以告语,故不敢复以官卑位下为惧,只得从公尽情言之,虽招仇怨,有不暇恤。
所有胡应卯所论曾爚赎萧屯园屋,既无契据,难以收赎。
县司先来所给无凭公据,合缴回县案收毁。
所有寄库钱,合申县给还胡应卯。
候分析之日,若曾县得之,却赎与胡应卯未晚也。
所争桑叶,据供系胡应卯父子带领裴丙子等采去,今园既还曾知府,则地利合入有理之家,案后追裴丙子供对,理还曾知府宅。
又照得当职下僚小官,尽言无隐,其曾氏兄弟之讼,方胶轕而不可解,此必不足以弭其争。
然窃谓官司既不能弭曾氏之争,故胡应卯之徒朋而翼之,独可纵而不治乎?
合备申县衙。
乞备榜晓示,应今后词诉,有与曾氏兄弟干涉者,非弟使人诉其兄,即兄使人讼其弟,并与根究来历,将套合教唆之徒,痛与惩治,则曾氏之讼庶乎其少息矣!
干照除胡应卯公据外,并当厅给还,徐八五留供对采桑叶事,馀放。
主佃争墓地 南宋 · 莆阳令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吴春论王生掘土,斫木,填塞祖墓,续卓清夫论吴春、吴辉殴伤作人,阑丧,碎碑,不与安葬。
两词共写山图,是非莫辨。
本保勘会,互诉无凭,故未免亲行定验,然后照两家干照参决。
照得此山总名大广,东有一垄,卓之祖坟在焉。
南山两山回绕,其中为田,皆卓之业也。
北山之背,则名北坑,自陇头入则吴家之业也。
今来所争之地,却是在大广北山分水之南。
清夫执出支书执状,则称吴春之祖有吴四五、吴念七者,乃本家佃人,庆元二年投恳本家,以祖父无地可葬,遂以大广坟山右畔一穴与之,明约不许丈尺侵占。
所执则有吴契一道,用钱二贯足,买得江彦山一片,土名大广北坑口陇头,且称山上安葬祖墓五穴,已经五十馀年,栽插茂盛。
当职自到地头,唤集邻保、两词,同登山究实,得见大广之北山望南有吴家墓一穴,东去不出十丈,则却有古墓一穴,卓清夫开新穴,正在古墓之右,去吴家墓凡六丈许,旁下别无五穴来由,亦无填塞之处。
再三审问,众口一辞。
复以四邻尽被卓家买嘱,独有切邻魏七七可證,引上一问,又复如是。
兄弟相顾羞然骇汗。
甚矣!
世降俗薄,名分倒置,礼义凌迟,徒以区区贫富为强弱也。
清夫先世儒者,佃人求葬,割地与之,仁人君子用心也。
再传而后,子孙衰弱,主佃易势,吴、吴辉不念旧恩,嚣然吠主,得陇望蜀,敢觊并吞。
若使卓氏无先见之明,不有经官执状可据,则及今言之,纵百喙,何辨哉!
最是欺罔者,东、西、南、北,天地不易之位,吴经县画出山图,敢以南为北,以西为东,地头众證,糊涂指射,且有移步换形之说,决以地罗,其诈遂穷。
果如吴所供,祖充保正,非卓之佃,自山自葬,非卓之地,安厝果有五穴,经历五十馀年,则以契考之,吴与江彦交易,自系嘉定十六年税契,在法,典卖年月只凭印契,岂有未到官,未交业,而预卜葬于他人山之理?
借使私下批凿,年月可据,则自淳熙十年嘉定十六年,凡经四十载,藏匿白契,果法邪?
何况江彦所卖之山,明称大广北坑口,四至登带,西至卓县尉田,南至牛路及卓县尉山,则今来开穴,自是在大广北山之南,牛路分水之下,非卓家山而何?
邻保佥言,官司目击,吴兄弟岂可徒知今日之得地,不思乃祖之乞怜,才得染指其间,便欲席卷而去。
北山元有古墓一穴,邻保咸谓久年无人祭祀,吴家以为祖墓固不可,卓氏欲以为叔母陈氏坟,何可凭?
几年茅苇,曾不得为马医夏畦之鬼,一旦交恶,乃争欲下郭崇韬之拜,殊可笑也。
所有大广北山头分水而南,牛路为界,除卓县尉元尅为吴家安葬一地外,尽合还卓宅承分子孙管业。
吴辉、吴殴人阑丧,不顾名分,变易南北,烦惑官司,欲各勘下杖六十,照监元责偿钱入官。
若更怙终健讼,合照元约断罪监移,庶可为小人忘恩犯分,贪婪无厌者之戒。
案具定断事理申,更取自县衙斟酌施行,两词并案发解。
掌主与看库人互争 南宋 · 莆阳令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此事拖阅县案,黎润祖状可疑者二,陈氏儿状可疑者三,而大可疑者有一焉。
试与言之。
黎润祖状称:赁范雅屋一所,开小米铺,乙未岁下,范雅以米五十硕寄粜,面约五十贯足,至次年三月,展算加利,令作一百七十贯手批。
论此一节,以五十贯米钱,越数月而算利两倍之馀,未委是实。
至若令作手批一语,尤为难信,天下事非合于理,当于情,又或非心甘意肯,岂肯依人使令也耶?
今有人焉,或使之赴汤蹈火,其许之否乎?
此可疑者一也。
其曰自后节次入还讫,所有上项手批,范雅称卒寻未见,后因循不曾就取。
论此一节,既曾以钱还人,纵使不得元约,亦岂不讨交领为照,乃置之于不问之域耶?
此可疑者二也。
又据陈氏儿状,谓夫往小湖省亲,范雅纵使群妾,恣意喝骂,欲将殴害。
论此一节,陈氏儿既与范雅群妾无冤,何至遽然殴害,而用心如此之险耶?
使果有此语,其必有所因矣,此可疑者三也。
其曰范雅群妾愚狠,当晚同姑夫吴孙将带首饰、银、会、笼、仗之属,过吴孙家回避。
论此一节,陈氏儿若被范雅群妾辱骂,当待藁砧之还,以实告之,可迁则迁,何为打叠所有,遂与吴孙行耶?
此可疑者四也。
其曰范雅群妾劫夺箱笼、银、会等,尽底收归家,踰一更,始唤集住屋人丘大二及氏儿公雠人詹十八,勒令封桩。
论此一节,使果有劫夺,陈氏儿必呼叫邻保,岂肯使范雅群妾自夺下,自把去,自唤人封记,俱无一语惊四邻耶?
日则论时,夜则论更,谓之踰一更者,则此事于夜见之矣,使陈氏儿果有畏范雅群妾而避之,则当于日间公然出去,范雅群妾虽欲阑截,虽欲喝骂,人将不直于范雅矣。
今陈氏儿于夜间搬移笼、仗之属,事涉可疑,而范雅乃得有辞于陈氏矣,此可疑者五也。
至若大可疑者,又不在是矣。
黎润祖状谓曾于范雅家处馆三年,人情无如此深熟,只缘正初两家妇女有少言语不足,因黎润祖去小湖省亲,遂致范雅群妾有喝骂之辱,妻阿陈有搬徙之行,吁!
可笑也哉!
详人情深熟之旨,味妇女不足之言,则争之端,讼之原,其殆始于是耶?
合是六者之疑,而又参之以勘会一时之见,若之何而折衷哉?
今据范雅执出黎润祖手批云:端平三年正月日起,再展计算钱壹百六十八贯文足,再加三贯文足。
又黎润祖状,谓戊子己丑辛卯三年,在范雅家守馆,甲午年,赁范雅屋,开米铺。
夫守馆至于三年,人情深熟,理固然也。
缘其深熟,则于范雅边假贷少钱,以为开肆之资,在黎润祖可以启口,而范雅亦不可得而却也。
夫既借之矣,范雅又虑其久假不归还,遂于端平三年索其照约,黎润祖写手榜作一百七十一贯,其间或展算加利,虽不可知,然既是亲书,夫复何说?
黎润祖非颠非狂,若谓范雅令其如此写,即依其如此写,吾未之信也。
县牒押下黎润祖、范雅等,独陈氏儿喧呶不辍,似非不能言者。
今于体究之日,却不肆辩,只时以语撩拨范雅群妾,其群妾馀皆默默,中有一人,不晓陈氏弄巧之意,遂喃喃应之,虽蛮音不能尽晓,然其色愠,其气豪,其辞烦,亦非善良者。
此是陈氏儿挑其怒,欲即證范雅群妾之狠耳。
但陈氏之情状,当职已于押下日见之矣。
范雅于体究之日,但执黎润祖与其看库一说,时或厉声与黎润祖争,此是范雅欲显我为掌主,汝为看库人,使当职知有分存焉耳。
但昔黎为馆宾,范为主公,宾主交欢,至于人情深熟,今虽借少钱未还,不应以看库人视之。
虽然,事至于争,何有于礼,此亦当仁不逊之意也。
但有理不在高声,范雅失之矣。
又邻人丘大二等供称,正月十九日夜三更前后,闻得邻居范九解宅工作人王七八吼叫库下有贼声,丘大二等邻人各明火开门,看见有黄笼一对、箱二只并布袱一帕,各为一担,顿在官街上,其时有王七八,黎六九秀脱落头巾在地。
如此则黎润祖非在小湖矣,亦非范雅群妾夺去笼、仗,踰一更而后唤人到拘桩矣。
使丘大二、王三一如黎润祖所论,是范雅屋佃,即非实供,则余太一名非住其屋,不佃其田,今亦在邻保之列,亦同此供,若例以诬證目之,不可也。
此必黎润祖与范雅人情深熟之时,借贷钱物,开张店肆,后因有争,黎欲席卷而去之,范雅得知,遂致拦截,不过如是而已。
若谓劫夺,恐无是理也。
县牒欲当职拟断具申,今合申县,乞再将两争人押上,当厅勒黎润祖斟酌少钱,填还范雅,不必拘以元数,亦俗所谓卖人饶买人之意也。
又况范雅之子范继既得黎润祖训导,其模范已正矣。
今范雅责偿于黎润祖者,又能不求其足,是亦阴骘之一助。
模范既正,阴骘相扶,异时范继黄卷策勋,青衫入手,黎润祖之澄源正本,与有力焉。
虽然,人事尽则天理见,范继又不可全靠此一项阴骘也。
案备申,仍将所押下人押回,听候结绝,若二争不伏,一听县衙从条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