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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渊北宋
乞农隙之际点差夫役兴修江淮陂塘奏至和元年八月二十日 北宋 · 田渊
 出处:全宋文卷一○四二
窃见江淮民田,十分之中八九种稻
春中遇雨则耕耨布种,常宜沾润。
盛夏稍愆雨泽,则其苗衰薄,所收微鲜。
惟是陂塘有修筑坚固,蓄水高广,则下所灌田,不以旱沴,无不厚收。
访闻民间不肯协力乘闲修作,虽私有文约,愚顽之民多不听从。
兴工之时,难为纠率。
或矜强恃猾,抑卑凌弱,或只令幼小应数,而坐佚其利。
似此之类,十居其半。
及用水之际,争来引注。
是以劳费不均,多起关讼。
勤力懦善之家,常受其弊。
故不能专志特力用工兴修,是致因循,极有遗利。
窃见京畿京东京西等路,每岁初差夫多为民田所兴,逐县差官部押,或支移三五百里外工役,罕有虚岁。
伏知江淮并不点差夫役,当农隙之际,一向安闲。
比之北地,实为优幸。
其民于自己所利,亦不能勤力治生,暂劳永逸,诚宜劝率。
若非官为拘督,因时兴作,则私下虽有期会,无由纠集。
所兴之工,获水之利,十未得其一二。
欲乞诸路,凡有陂塘湖港,可以溉田之处,今后令逐县将元籍所管及不曾供报之处,逐一拘收。
每年预先检计工料,各具折合,系使水人户各有田段亩数,据实户远近,各备工料。
候至春初,本县定日如差夫例,点集入役,仍逐处立团头陂长,监催本州差逐县官点检部辖,候毕,责干系人结罪供状。
仍别差官覆检料例,并视差夫条约。
后虽完固,亦须每岁计度合添工料,补叠堤防,高厚则积水深广,获利愈博。
其久来湮塞遗迹地势合有可以创制陂塘之处,令逐处检踏,听人户所愿,经官申述,亦即相度,依例兴修。
其有陂塘乾浅退出滩地,却为接连之家侵占,经久妄冒,便作己田栏占,不令依旧修作,多起讼端,官司不为研穷,今后须仰定夺。
虽经岁深,亦不得占护。
若向去添叠水势,过于旧迹,亦当损少利众。
其有水侵之地,即令检量,据数比扑,量减二税。
新创陂塘之处,若有水面侵却,不系使水之人田土,亦乞准前例所差团头陂长,于上等户内如差夫队头例选差。
仍给文帖,令董其后。
或遇大雨,即率众户防守,遇愆亢使水,须众议同开决。
自上及下,均匀溉灌,不得壅障。
所产鱼蛤蒲苇莲芡之类,须秋成方得采捕。
乞明立条约,若是盗决堤防,情理重者,严寘之法。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九四(第六册第五九二○页)。又见同书食货七之一三(第五册第四九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