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王寔北宋
乞诏与秘殿同名之人改名奏政和四年十月 北宋 · 王寔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一三、《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之三(第三册第二五三六页)
臣伏闻陛下特以延康、述古二秘殿易学士名,以宠赐近日。
然四方之人多有以此自名而名物者。
臣愿悉诏改之,乃所以尊禁殿,别官名。
乞再议删定元符敕令格式建中靖国元年二月 北宋 · 王寔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一三、《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九(第七册第六四七一页)
伏见新颁元符敕令格式,其间多有未详未便者,伏望更加详究,特为陈请,再议删定。
一、旧法申明:「《刑统》,养同宗子昭穆相当,男在日父母不曾遣还,本生男既死,母遣孙出外,法无许遣孙之文,自是不合遣出」。
元符申明讲:「《刑统》养子尚许遣还,即所生之孙自可包括。
设如养子生孙皆在,若父母欲遣还,而依申明即遣子留孙,甚非法意」。
寔窃详旧法申明,谓养子既终身于所养父母,即于其死,义不可遣,孙若子孙皆在,自当从所养之命。
是旧法特谓养子既死,即谓遣孙之理,元符驭议恐或未详。
都省批送刑部勘当,寻送大理寺参详,有子即有孙,其子既已遣,即无留孙之理,其子若死,即难以遣孙。
今欲依旧法申明行下。
一、旧法,诸奉制推鞫及根治公事已给限,而限内结绝未得者,具因依、合展日限,尚书省、枢察院,无故稽违者一日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新定敕称,已给限而无故稽违者徒二年。
寔窃详推鞠究治,有非朝夕可结绝者,故法许其展限。
若上有稽违,即自一日等第论罪,至十五日已上,方徒二年。
今法已稽违一日已上即论徒二年,窃虑官司迫于禁限,或卤莽结断,别致害犯,有所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