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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告北宋
广南百姓论诉产业请以乾兴元年为限奏天圣七年五月十一日 北宋 · 王告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二、《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三(第七册第六五九九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
通判桂州,每岁务开,民多争析财产。
洎令追鞫,多是积年旧事。
按伪刘时,凡民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始娶,便析产异爨。
或敏于营度,资业益蕃;
或惰不自修,田亩芜废。
其后尊亲沦逝。
及地归中国,乃知朝廷编敕,须父亡殁始均产。
因萌狡计,以图规夺。
或乡党里巷佣笔之人,替为教引,借词买状,重请均分。
洎勾捕證佐,刑狱滋彰,或再均分,遂成忿竞。
故每新官到任,动须论诉。
游手之辈,侥倖实多;
勤恳之民,冤抑无告。
今请限乾兴元年正月一日以前,凡广南民若祖父在日分产与子孙者,悉以见佃为主,不在论理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