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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俣南宋 ? — 1157
乞铸行宫留守司印绍兴四年 南宋 · 王俣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文献通考》卷一一五
文书以印记防奸伪,钱谷尤为要切,不可借用他印。
今车驾巡幸,凡常程文书皆留守司裁决,以印记权行立用。
行在所度支侍郎印,金、仓部通用金部印,留守司权本部侍郎尚书印,太府司农寺并用寺丞印。
不惟日下交互,异时必生奸弊。
度支、金、仓部太府司农寺各铸印,以「行在所」或「巡幸某印」为文,事已发赴礼部,置匮封钥掌之。
遇巡幸关出行用,庶无窒碍。
其他部要切印记,都省依此施行。
乞立两浙额斛及籴本定额奏绍兴五年四月 南宋 · 王俣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八
两浙额斛责在漕司者凡一百五十万石,两浙籴本责在州郡者凡一百五十馀万缗。
每岁极力桩发,率皆不过三之二,其虚数常自若也。
籴本之数皆知其不可足,为漕司者终不肯力请于朝,为之少损;
额斛之数,皆知其不可足,为户部者终不肯力请于朝,为之少损。
终岁之閒,文移相属,常负不足之责,而终无毫发之益。
使其缓急必欲如数而止,则剥肤椎体,必有深害于民。
望令户部漕司额斛及州郡籴本五年中最多之数,增令就整,立为定额。
漕司以年终、州郡以四季,责使桩发,如愆期不足,当职官吏重寘典宪,亦中兴善政核实之一端也。
乞委官详定已行之例修入法典奏绍兴五年十二月 南宋 · 王俣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六
致治之要无他,上有道揆,下有法守而已。
然则守法者有司之事也。
自兵燹以来,虽案牍散亡,而嘉祐旧典、绍兴新书与夫通用专法,纤悉具存,柰何比年以来官失其守,废法用例,其弊滋甚。
如立功之赏不可以一揆也,彼重而此轻,则必引重以为例。
死事之泽不可以一律也,甲多而乙少,则必引甲以为例。
以至迁转补授之差,请给蠲减之异,如此之类不可概举。
有司动辄援引以请,甚者巧为附益,规紊朝听。
初则曰与例稍同,又其次则曰与例相类,一字之别,去法愈远,不啻倍蓰什伯千万然也。
所以恩归于下,怨集于上,人不退听,事益增多,为治之害,孰大于此?
伏望明诏大臣,除刑寺断例合依旧存留照用外,其馀委官悉取已行之例,精加详定,有不戾于法而可行于时者,参订修润,附入本例。
严戒有司,自今伊始,悉遵成宪,毋得受理。
敢有弗率,必罚无赦。
上国用五策奏绍兴五年十二月 南宋 · 王俣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六、《续资治通鉴》卷一一六
兵革未息,屯戍方兴,大计所入,充军须者十居八九,此国用所以常乏。
当讲究长策,细大不遗,斯为尽善,庶几日增月积,渐至富实。
臣愚见略陈五事:一曰去冗食之兵,二曰损有馀之禄,三曰收隐漏之赋,四曰补销毁之宝,五曰修平准之法。
臣闻兵贵精不贵多,兵多而不精,则冗食者众,冗食者众,则勇怯不分,勇怯不分,则战无必胜。
是冗食之兵不唯徒费粮饷,乃取败之道。
故治军之法,战兵之外,车御、火长、牧人、工匠之属,皆有定数,舍是则为冗食。
今日财用所出,尽于养兵,然其閒未尝入队、不堪披甲者甚多有之,竭民力以养无用之人,非计也。
不如委任将帅,尽加澄汰,付之漕臣,籍荒闲之田,计口分受,官为借贷,给与牛、种,使之垦辟。
仍且与减半支给钱粮,俟秋熟之时,便罢请给,一岁之后,量立租课。
且以万人为率,每岁所减米十馀万石,钱四十馀万缗,绢布五万馀匹,况又有租课所入哉!
储此以养战士,非小补也。
艰难以来,流品猥众,进用殊常,而制禄之数一循旧法,理宜不给。
欲乞应内外文武官俸给等以缗计者,自百千以上,每千减半,有兼职者通计,并候事平日依旧。
如此,则裁损虽众,不及小官,恕而易行,夫复何患?
自军兴以来十年于兹,财用所出,大则资之民力,其次则资之商贾,无不自竭以奉其上。
唯是释家者流一毫不取,邑以千计,郡以万计,不稼不穑,坐食吾民,其隐漏税赋,暗损国计,不知其几何也。
臣谓宜酌古今之意,权急缓之宜,使之输米赡军,人岁五㪷,依税限送纳,凡居禅坊及西北流寓者,特与蠲免。
于以少舒民力,不为过也。
自艰难以来,饶、虔两司鼓铸遂亏,而江浙之民巧伪有素,销毁钱宝,习以成风。
其最甚者,如建康句容、浙西之苏湖、浙东之蠡越,鼓铸器用,供给四方,无有纪极。
计一两所费不过十数钱,器成之日即市百金,奸民竞利,靡所不铸。
一岁之閒,计所销毁,无虑数十万缗,两司所铸未必称是,加以流入伪境,不知几何。
已明诏有司,申严铜禁,屏绝私匠,自今以始,悉论如律。
除公私不可阙之物,立定名色,许人存留,及以后官铸出卖外,其馀一两以上,严立罪赏,并令纳官,量给铜价,令分拨赴钱监额外鼓铸。
国家平昔无事之时,在京则有平准务,在外则有平货务,边计之馀,内裨国用,无虑二十万缗,其效固已可见,况今日师旅方兴,用度日广。
欲乞先于行在置平准务,次及诸路要会去处各置平货务,以广利源,诚非小补。
俟其就绪,置使领之。
此五事者,傥有可采,乞令有司讲究条画,排斥浮议,断以必行。
言推赏酒税务监官事奏绍兴六年五月 南宋 · 王俣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九之一九(第四册第三七二六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
酒税务监官任满,比租额增剩,有定赏格,并支给赏钱,所以示激劝。
兵火以来,有案牍赤历不存,只凭省记为额理赏,往往不实。
故有租额绝少而所增数多,坐受厚赏者,却成侥滥。
欲乞今后诸路酒税务监官任满未立到新额去处,并且以绍兴三年所收数为则比较推赏,如常行数少于旧租额,即以旧租额比较。
论养济广南荆湖南北等处归朝归明人奏绍兴六年五月 南宋 · 王俣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宋会要辑稿》兵一七之二三(第八册第七○四九页)
归朝、归明白身、效用无差使,并身故之家老小无依倚人,依节次指挥,每家不得过五口,每州不得过十户,大人每月支钱八伯文、米八㪷,十三岁已下减半。
近承枢密院劄子:「故广南西路归明人蒙世两男文仲,乞改拨广德军湖州养济。
其元降指挥止为养济北界归明、归朝之家,申明行下」。
切缘未降指挥已前,不曾分别北界并广南、荆湖南北等处归朝、归明身故之家老小,并依乞降节次指挥一槩支给钱米了当。
续降止合养济北界归朝、归明之家指挥,遵守施行外,深虑其馀远来归朝、归明别无支破钱米之家,无以为生,未应朝廷存养之意。
乞依节次已降指挥施行。
乞禁民间毁钱为铜器奏绍兴六年八月 南宋 · 王俣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八(第四册第三三四七页)
民间铜器尽以钱为之,所在烹冶,公然贸易,一钱之毁,鬻利十倍,则其为害不可胜计。
臣愚欲望圣断明诏有司讲究利害。
凡诸路有钱监去处,止据所有铜料尽行鼓铸,令漕司董之,提点司与旧额权行罢免。
申严铜禁,悉遵旧法,上下维持,期于必行,所冀国家至宝,不致耗竭。
乞究治诸路监司稽违朝省指挥绍兴六年八月 南宋 · 王俣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
近年以来,诸路监司被受朝省指挥,玩习太甚,恬不为意。
且以事干财用者言之:有坐待措置而踰年不报者,移用钱数是也;
有逐季比较而全年不开具者,住卖钱数是也;
有责令桩管而二年不具数者,上供钱物是也;
有许令蠲减而二年不覈实者,逃阁之数是也。
至于税场增分、酒务立额、擅使献纳钱、抛失纲运米,如此之类,不可殚数。
省部举催,他司究治,邻路取勘,终无结绝。
大抵或欲欺隐钱物,或欲庇护官司,或欲迁延岁月,或出于懈慢,或出于无术,故顽者付之以不报,黠者虽报而不尽,其视符命盖蔑如也。
欲望明诏大臣,应诸路监司废弛卤莽,乖谬出限违欠等事,令六曹类聚申尚书省,委官看详,择其尤甚者显责一二,其馀严立之期,尚或稽违,必罚无赦。
庶几少儆外服,以称陛下孜孜图治之意。
乞令诸路检举约束常平废弛事件奏绍兴七年二月 南宋 · 王俣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
常平废弛事件,乞令诸路主管官检举约束:一、拘籍户绝、投纳抵当财产及所收租课。
二、封桩义仓斛㪷。
三、出卖坊场河渡。
四、桩收免役宽剩钱。
五、立限召人陈首侵欺冒佃常平田产。
六、根括赡学田租课。
已上窠名钱物,自去年正月已后,州县侵支之数,并立限拨还,自今毋得擅用。
言赈济临安府饥民事奏绍兴二十六年十一月 南宋 · 王俣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一一(第六册第五八七○页)
临安府每岁收养饥冻贫乏老弱残疾不能自存乞丐之人,凡用钱米近十馀万,不为不多矣,可谓仁政之所先也。
倘官吏失于措画,则宜收而弃,以壮为弱,或减削支散,或虚立人数,如此之类,其弊多端,不可不察。
虽已不住行下临安府约束,尚虑习为常事,虚费邦财,有害仁政。
望严诏守臣,俾戒饬当职官吏,务在广行收养,无致遗弃,躬亲监临,尽数支散。
如有违戾,按劾以闻。
其外路州县亦乞特降指挥施行。
乞讨论恢复检鼓两院旧制奏绍兴二十七年三月 南宋 · 王俣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六九(第三册第二四三二页)
切见旧制登闻鼓院正阳门南之西廊,院在门西之北廊,检院亦相距不远,大厦深严,密迩皇城
盖所以增重其事,昭示四方。
往者权臣擅朝,人情冤抑不欲上闻,此官殆废。
是时官府治所无不增修,独检、鼓两院杂于比屋之间,不过数椽,浅露狭隘,仅能揭榜而已,殆非仰称陛下通达下情之意。
望申严所属,讨论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