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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栩北宋
唐臣遗骸碣文 北宋 · 沈栩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九九、民国《牟平县志》卷九
大宋宣和六年岁次甲辰二月廿四日,葬唐臣遗骸,立标识,揭文制,永为赡礼者发暴之戒云。
通直郎、知登州牟平县管句劝农公事沈栩书。
宣和六年见行敕条,下项:
一、准律: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
一、准令:诸获发冢二名比强盗一名。
诸亲获强盗每一名转一资
诸赏应转资者于本职名上转补,无资可转,捕盗每转一资支钱五十贯。
一、准格:诸色人亲获强盗二人转一资,钱五十贯。
按:光绪《增修登州府志》卷六五,光绪七年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