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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义端南宋
赵汝愚永州庆元元年十二月 南宋 · 汪义端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五九、《宋宰辅编年录》卷二○
屈氂与广利妄议,武帝戮之于事闻之初;
林甫辅明皇不忠,肃宗诛之于论定之后。
是皆宗室之为相,率陷谴呵而致刑。
本朝深鉴于前车,同姓不登于揆路。
虽欲选任,亦难冒居。
果罪戾之彻闻,岂宪章之幸免。
具官赵汝愚色厉而内荏,身私而托公。
偶早窃于科名,已遍尘于华要。
惟历年典故之未有,尚巧计经营而欲为。
嫌疑既勿避于此时,狂僭知难防于异日。
朕位繇主器,躬获图。
盖承太上御札之倦勤,复奉隆慈诲言之谕旨。
父子之传本于素定,堂陛之势岂其易陵。
而乃敢贪天功,遂执国命。
谋动干戈而未已,人孰无疑;
妄谈符谶之不经,意将安在。
过归君而有暴扬之迹,威震主而无退敛之心。
盘互妄邪,参通筹策。
内欲擅移军帅,而结腹心之死党;
外将生事戎夷,而开边境之衅端。
每务纷更,非独朝廷之不可;
实怀怨望,殆将路人而皆知。
兹第令解职以包容,乃频有讼冤之指教。
愈喧物论,具载台评。
其黜授于散官,以窜投于远郡。
自今立政立事,我其守祖宗用人之规;
无有作福作威,尔庶知家国名分之戒。
勿忘自省,尚体宽恩。
赵汝愚不宜同知枢密院事绍熙四年 南宋 · 汪义端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五九、《宋宰辅编年录》卷一九
臣伏见已降圣旨,赵汝愚同知枢密院事,此国朝典故所未尝有也。
臣详考得宗室之不为执政,祖宗法度守此至严。
原始初之立意,决不苟然者,是以《中兴会要》具载绍兴六年正月高宗皇帝圣语有曰:「唐用宗室为宰相,本朝宗室虽有贤才,不过侍从而止,乃所以安全之也」。
又具载绍兴十四年十一月内,宰执进呈,乞以军器监子厚权吏部侍郎
宰臣秦桧有曰:「今日宗室所宜崇奖,令聚于朝」。
高宗圣语有曰:「宗室之贤孝,如曾中科第及不生是非之人,可置行列,如寺监秘书省,皆可处之。
祖宗以来,不用宗室作宰相,其虑甚远,可用至侍从而止」。
大哉圣谟,昭如日星,正今日所宜谨守而不可渝。
虽以寿圣皇帝雄略远驭,立贤无方,唯才是用,惟于擢用宗室,则一守高宗圣训,未尝处之以为执政也。
用宗室为执政,尤失防微之意。
陛下所以用汝愚者,岂以其曾为大魁,有异于其他宗室,故特越常彝而用之欤?
臣谓科目高下,亦出于一时偶然耳,祖宗典故,乃一切不暇问,无乃酬之太甚而予之太过乎!
崇宁间有子崧者,礼部奏名为第一,赐进士出身,除从事郎职官差遣,是亦有科名矣。
宣和间侍从,以忠言迕权贵,出知淮宁府
适当靖康京都之变,慷慨誓起诸道勤王师以复虏雠,坚守淮宁,迄保境土。
亲为书数千百言,以责伪楚张邦昌及奸臣徐秉哲等,遂翊高宗以中兴。
高宗当扰攘之时,而遂任以本兵之柄,其谁曰不可。
然而不过一除为徽猷学士,再除为端明殿学士而止。
夫子崧之科名,岂不少类于汝愚,而忠义功劳则过之,高宗未尝除为执政,圣虑可谓甚远。
和买绢用亩头上物力均科奏庆元元年 南宋 · 汪义端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五九、《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九二(第七册第六四一六页)
今臣僚所请和买绢,不论第一等至第五等户,并用亩头上物力均科。
夫用亩头上物力均科者,非谓每亩敷及若干尺寸也,盖用亩头上物力数目细计均科,以田产有肥瘠,自来分为数等,且如第一等膏胜田,虽与第五、第六等步亩一同,而好怯有异,所以从来不用步亩均敷,而却用亩上物力均敷,谓如会稽县雷门东管第一乡第一等田,每亩计物力钱二贯七百文,第二等二贯五百文,第三等二贯文,第四等一贯五百文,第五等一贯一百文,第六等九百文。
田亩有好怯,故物力有高下,不可一槩科也。
先来第四、第五等人户田亩物力钱若干,又浮财物力钱若干,衮搭计物力钱若干,即科和买一匹。
坊郭虽不同,大率亦用此等,则科纳盖是用亩头上物力均科,非是用每亩均科也。
今欲行臣僚之言,即合照旧例,用亩头上物力均科,谓如田产上物力一贯,即科和买绢若干,非谓一亩即科和买绢若干,盖上等与下等田产物力钱不同。
今用田产等则物力均敷,即亦系计亩均敷之谓也。
八县自来如此用物力钱均敷,议者多谓绍兴府无真下户,正皆是诡户,其实亦不然。
所谓下户者,非谓全然贫薄无衣食之小民也,谓如诸县人户物力钱不及若干贯,不科和买者,即皆是中下之家,岂得无些少产业。
若诡挟之户固有之,而中下之家亦不能无也。
会稽县第五等户元不应科和买者,计五万二千五百五十八户;
山阴县第五等户元不应科和买者,计六万七千七十五户;
他县大略皆同。
此乃其间实有下户,不皆诡挟之人也。
自中兴以来,和买不及于下户者,为下户元不曾纳钱而请和买也,恐其间实有小民被科者尔。
第四等户以上,虽科和买,虽曰赋重,然皆是衣食得足之家,虽被科敷,而必无流徙之患。
今若均于下五等户,每丁既有丁绢矣,有丁绵矣,有丁盐钱矣。
今又欲减上户和买绢,复均于其家,则是以一小民之身,些少薄瘠之产,而纳数项之税赋,此其所以为难也。
况今者用亩头均敷,则上户顿减,下户顿增,他日或艰输纳。
今日臣僚之请,谓不于亩头均科,恐诡挟之户日甚一日,他日又费关防。
但今日更思优恤下户,则用亩头均科,亦何以为不可。
参之众论,优恤下户之说有三焉:一者,下五等户见身丁绢、丁绵、丁盐钱三项,其丁绵、丁盐钱向日亦曾具申尚书省,欲从除减。
今若未从除减,则欲乞将下五等有丁有产人户身丁绢与和买绢衮同尽均敷于第一等至第五等产业亩头物力之上,盖第四等以上人户和买绢既均敷在第五等人户之家,则第五等人户亦合衮同以丁绢均科在第一等至第五等亩头物力之上,庶几于理为均。
谓如会稽一县,若以亩头上物力均敷和买,则第四等以上户计有减退和买六千一百六十六匹二丈二尺二寸八,不应科第五等户均受。
其第五等身丁绢,却计有四千四百一十六匹一丈二尺。
又有三千三百五十三丁系有丁无产者,为丁绢计三百五十二匹二尺六寸,既是无产,与今来亩头均敷和买即无干涉。
又自来例科身丁绢,不欲改动,欲仍旧每年科在有丁无产之身外,有丁有产者为丁绢止有四千六十四匹九尺四寸,却欲将此绢并和买绢衮同,尽均在第一等至第五等人户亩头物力之上。
以均丁绢论之,则上户止受下户丁绢二千五十五匹一丈八尺六寸,却自均受丁绢二千八匹三丈八寸,而又受过上户和买六千一百六十六匹有零。
他县亦大略相似。
若以此二项绢衮同均敷,则上户尚不胜其优,而有产丁户租得免每丁纳身丁绢一项而已,是亦略所以优之也。
他县亦欲照此均数。
或者谓上户尚为优轻,若尽以下户丁绢均于第四等以上户亩头物力之上,而第五等户止受今来和买绢数,则稍为均平。
但恐上户必生词说,有不肯受,故不得已,须用一槩均敷焉。
二者田产物力与浮财物力皆不同,虽向者衮同均科,然亦分开,各自有数。
今者第五等户既受亩头物力和买矣,不可更以浮财物力科及于第五等户,盖浮财物力不比田亩物力,田亩物力可以诡托于交易而走弄,浮财物力一经推排之后,其数遂定,不可走弄。
且以第四等户以上言之,浮财物力推排之际,东家减退,即归于西家,额不可走,众不可欺,议既已定,人自无辞,三年一次推排,众共认定之后,不似田产,日日可以走弄。
今若以亩头物力、浮财物力一例均科于上四等及下五等人户亩头之上,则上户重叠,有减退之幸;
下户重叠,有科敷之扰。
若欲以浮财物力分出自科,上户与下户并皆不免,则上户浮财物力营运有至数千贯者,坊郭尤多,岂可亩头上既已减免,而于浮财上又复减免。
下户只些小家活,正如前日议臣所谓生生之具者,亩头既已受和买矣,岂可于些小生生之具,又复科纳,则是重叠受科,于理甚明。
今欲将逐县浮财物力所分出和买绢,仍旧只均敷在上四等已籍定浮财物力之家。
盖上四等户并坊郭等户,率是浮财物力多,而田产物力少,前来具申,亦已详尽,今只欲照旧例均敷,于第四等以上已籍定浮财物力之家,乃所以见重本抑末之意,与今来议臣所谓均科亩头和买自与浮财和买项目不同,如此处置,庶几下户不致重困。
诸县又有不同,如诸暨萧山两县之下户,浮财物力稍多,见今管物力二十万贯,又当别行措置。
若今来已经科定敷买之后,自第四等人户出产与第五等人户者,却随产仍旧科纳。
盐亭户元不科和买,或者以为亦有诡户在内规免,后来盐亭户有续置产业,却依编户科纳和买。
今用亩头均科,若欲稍优盐亭户,未审合与不合比编户,且与折半科纳,庶几规免者亦少,又于田亩科纳者亦均。
又八县有坍江溪及逃绝没官田产,所管物力尚多,递年除豁和买,今既欲用亩头均敷,则此项不容不覈其实,乞行下令诸县知佐,同共前去地头,须管审实结罪保明,从实均敷,庶几不致走失官物。
如有隐庇分毫不实,乞从朝廷黜责。
上件利便,或可行,或不可行,一听详酌指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