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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深
周易占例序 宋 · 汪深
 出处:全宋文卷八二五一、《经义考》卷三八、《新安文献志》卷三四、《古今图书集成》经籍典卷六四、《宋元学案补遗》卷八九
昔者圣人作《易》以明民,托之卜筮。
然所得之辞,或有悬隔者,如问婚而得田猎,问祭祀而得涉川,问此答彼,阔然不相对,岂有迁就迂诞而用之者哉!
若是,则卦爻之辞皆赘言矣。
《传》曰:「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
因贰以济民行,以明失得之报。
又曰:「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兴神物,以前民用」。
又曰:「探赜索隐,钩深致远,以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龟」。
故系辞焉,所以告也;
定之以吉凶,所以断也。
今占筮所得之辞乃不应合,而在于迁就用之,则奈何哉?
盖尝思之,《易》以卜筮设教,古人之卜筮盖少也,非有大疑,不疑不卜也。
其见于《书》者,虞有传禅之筮,周有征伐之卜而已。
故《洪范》曰:「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
而从逆之间,人谋先之,卜筮次焉。
盖诚以事有两可之疑,而后托之卜筮也。
而其占又必诚敬专一,积其求决之真情至诚,以达于神明,故神明感应之诚,亦正告之以利害趋向而不浪漫也。
且《易》之初,其以六十四卦示人以占之例,亦已广矣,求君父之道于《乾》,求臣子之道于《坤》,婚姻于《咸》、《恒》、《渐》、《归妹》,待于《需》,进于《晋》,行师于《师》,争讼于《讼》,聚于《萃》,散于《涣》,以至退于《遁》,守于《困》,安于《泰》、《鼎》,厄于《夷》、《蹇》,盈于《丰》、《大有》,坏于《损》、《蛊》,《家人》之在室,《旅》之在涂,既、未《济》、《损》、《益》,大小《过》、大小《畜》,得失进退之义。
虽卦名之为七十九字,文义明白,条例具足,亦可决矣。
此未有文王卦辞之前已可占而断者,况又三百八十四爻而示之以变乎!
夫人诚有大疑,谋及卜筮,必积其诚意,备其礼物,斋戒专一以占之。
《大传》曰:「是以将有为也,将有行也。
问焉而以言,其受命也如响,无有远近幽深,遂知来物。
此占筮必得应合之辞。
「受命」者,神明受祷占者之命辞也;
「如响」者,应之端的而不漫浪以告也。
傥有一毫不敬不诚不一之心,则问此而答彼,阔焉而不与事相酬,实神明之所不主而不告者也,又何受命如响之云?
曷不即卦辞考之?
文王于《蒙》,尝起其占筮之教矣,其言曰:「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
利贞」。
周子曰:「筮者,扣神也,再三渎,渎则不告矣」。
文王之所以起其例也。
夫占而揲蓍,积十有八变,必成一卦,卦必有卦辞,爻必有爻辞,何以言其告不告也?
盖诚意专一而筮,则神之告之,卦辞爻辞,应合所问。
如占婚姻,与之《咸》、《恒》,曰「纳妇吉」,曰「勿用取女」,曰「归妹,征凶,无攸利」。
占征伐,曰「利用侵伐」,曰「在师中吉」,曰「不利行师」,曰「勿用师」。
占田猎,曰「田获三狐」,曰「田获三品」,曰「即鹿无虞」,曰「田无禽」。
若此者,皆所谓告也。
若夫卦辞爻辞不应所占之事,此则诚意不至,二三之渎,而所谓不告者也。
此即文王之所谓不告也。
不然,则得卦爻必有辞以告之,又何以有不告之云夫
诚敬不至,则吾心之神明不存,而神明之神亦爽。
得不合之辞,而犹曰「神明之告我也必有他意」,揣摩臆度,迁就曲推,彊取以定吉凶,以至狂妄侥倖悖乱之念皆自此生者,古有之矣。
是惑之甚也!
况世之占者,忽略灭裂,亵渎琐细,不敬尤甚,乃欲以此求神明之指其所之;
至于不验,又妄以为卜筮之理不可信,彼岂知夫告不告之道哉!
余之有见于此也,乃取卦爻辞,以人事分门别例,编为一书,俾世之占者以类求之,必本乎诚敬专一之道,而知占之不妄以告人也,岂不有以解千古之惑,而发圣人之蕴乎!
羲、文、周、孔在天之灵,不易吾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