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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之疆南宋
司法题名记嘉定十四年 南宋 · 汪之疆
 出处:全宋文卷七三二三
法者,古人之所甚重,法重则官尊。
法曹乃眇然郡僚之殿,与法意龃龉,尝疑之而未得其义。
呜呼,用法岂得已哉!
不得已而用法,孰若无所用乎法也!
丽法传刑,垂法观象,有法之体,无法之用。
俗吏笔则笔,削则削,高下其手,三尺安在?
法不负人,而人负法,则有之矣。
我朝以仁厚家法、金科玉条宝之万世,藏之令甲,散之列郡之司法掾
其事简,其任专,非已试吏者,不得处是职,可谓重矣。
建安李君华负一世材气,寄轫于此,能大其所居官,精神风采,响感一郡。
至于用法,悉本之仁厚,不夺于上官意向,官虽卑而权则尊矣。
厅壁旧无姓氏,将石而刊之,命予记。
予谓今朝廷清明,浸浸乎刑措之风,固已无事于法,而李君天材俊逸,真渠观中人物,安能弄刀笔、染朱墨,与俗吏辈居下僚末耶?
后之人毋自卑其官,而并与法轻之也。
若思所以大之,则请以李君为法。
嘉定辛巳中和节从政郎连州州学教授四明汪之疆记。
按:同治《连州志》卷一○,同治九年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