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吏议 北宋 · 乐黄目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五、《宋史》卷三○六《乐黄目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九
伏以从政之原,州县为急;亲民之任,牧宰居先。今朝官以数任除知州,簿尉以两任入县令,虽功过易见,而能否难明。伏见唐开元二年选群官,有宏才通识、堪致理化者,授刺史、都督。又引新授县令于宣政殿,试理人策一道。惟鄄城令袁济及格,擢授醴泉令,馀二百人,且令赴任,十馀人并放令习学。臣欲望自今审官院差知州,铨曹注县令,候各及三二十人,一次引见于御前,试时务策一道。察言观行,取其才识明于吏治、达于教化者充选;其有不分曲直、罔辨是非者,或黜之釐务,或退守旧资。如此,则官得其人,事无不治。
劾侯哲擅领兵入南丹州界奏 北宋 · 乐黄目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九
宜州驻泊监押、侍禁侯哲擅领兵入南丹州界白抗卓寨,取淮辿伏罪状以还,进退容易,恐生边隙。
验尸事奏 北宋 · 乐黄目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五、《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一(第七册第六六九四页)
应有非理致命及诸般杀伤人尸首,如检验、覆检官吏等定夺得致命去处,大事得正,或有小可声说,伤损去处不同,别无妨碍,不系要害致命去处者,只从违制失科罪。如是卤莽不切,定夺出入致命去处,即从违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