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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尸事奏天禧二年五月十三日 北宋 · 乐黄目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五、《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一(第七册第六六九四页)
应有非理致命诸般杀伤尸首,如检验覆检官吏定夺得致去处大事得正或有小可声说伤损去处不同,别无妨碍,不系要害致命去处者,只从违制科罪
如是卤莽不切定夺出入致命去处,即从违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