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题咏二首 其一 南宋 · 林采
五言律诗 押支韵
舣棹黄陵岸,虔趋帝女祠。
奠椒随楚俗,拂石读韩碑。
北渚来何远,南巡事莫追。
凄然鼓灵瑟,起舞想冯夷。
其二
五言律诗 押删韵
地接熊湘尾,天开龙寿山。
精蓝依石峡,远岫点烟鬟。
青草渺茫外,黄陵顾盼间。
攀缘寻古迹,足倦不知还(《永乐大典》卷五七六九引《古罗志》)。
劝耕 南宋 · 林采
七言律诗 押鱼韵
钓螺江上一耕夫,误挂簪裳计已疏。
来此劝农申告诫,要渠僇力事耕锄。
田畴耒耜能无倦,禾稼收成自有馀。
户晓更烦诸父老,俾知太守意劝渠。
登览 南宋 · 林采
七言律诗 押阳韵
二十四峰排玉苍,天开岩洞若堂堂。
坛星七点夜横斗,石佛三身时放光。
神护奎文常炳焕,仙遗丹灶久凄凉。
登临不觉江村暮,归旗翩翩渡野航(以上今广西贵港南山寺石刻(刻于嘉定癸酉))。
句 南宋 · 林采
江浙东头六劝耕,随缘却到古南平(劝农)。
按:清冉棠乾隆《泰和县志》卷一四
乞罢留正致仕恩命奏(庆元六年五月) 南宋 · 林采
出处:全宋文卷六七○五、《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三之二八(第五册第四○三○页)
正怀奸植党,乱法窜身,伺变欺时,背君负国。恶积罪大,幸免诛流,尚冒观文学士之大称,又少保、卫国不当以之赏。
乞禁止习伪之徒唱为攻伪之说劄子 南宋 · 林采
出处:全宋文卷六七○五、《道命录》卷七下、《宋元通鉴》卷九四
臣闻习伪者名教之僇人,欺君者臣子之大罪。欺与伪,盖人材风俗之所深患,诚不可不察也。苟有人焉,方伪习之炽则从之,及伪习之衰则攻之,誉之于前而毁之于后,扬之于始而抑之于终,彼自以为媒身干进之计,而不知堕在欺君之域。为人臣子而欺君,虽有他美,罪莫赎也。臣仰惟陛下负英明之资,秉刚健之德,丕昭国是,公道四达。其于人材进退升黜之际,若持衡焉,轩轾自分,若止水焉,妍丑毕见,初何容心于其间?乡者曲学异论之徒得罪名教,心迹昭晰,陛下奋发英断,固已不容于世。中外臣子自宜精恪一心,尽忠竭诚,以承休德。而贪爵慕禄之人不知圣意所在,于是习伪之徒倡为攻伪之说,自谓足以追逐时好。故有推尊其人,相率士友,立祠作记,褒美其所学,而复上排摈之书,径窃美官者;有素与其徒深相结纳,求为序文誇诧其篇什,而复进切诋之说,肆其诡计者;有曾论荐其党,与家人私相往来,而今并缘奸计以自媒其身者;有曾经台谏论列,其廷策专主是学,而今复反其说以自文其过者。甚至所师者此学,所友者此徒,人具言其有抠衣贽见之书,而复自叛其习,矫饰前非,驾其说于浅俚不足数之人。其他从风胥靡,随波逐流,前誉后毁,始扬终抑,不可遍举。夫前日习伪之徒盗名以欺世,其罪固不容诛。今者以伪攻伪,其弊遂至于欺君,罪又甚焉。臣尝谓由庆元初迄今,于兹八年,阳内阴外,其类已分,真是伪非,其论已定,人之趋向又已一归于正,谨守而堤防之,其权在二三执政大臣,其次在给舍,又其次在台谏。设使朝廷未知其人,有所除授,给舍不缴驳,台谏不论列,而百执事之间指其人、声其罪可也。今乃不然,徒肆诸空言,遂使世人哗然,指攻伪而为进身之具,钓取爵禄之资。凡投匦而上书,陛辞而进说,召见而赐对,其论一本于此。臣亦切料陛下之所厌闻也。臣恐继此有操入室之戈、弯射羿之弓,转前日习伪之心为今日攻伪之欺,相帅成风,上下一律,是岂清朝之所宜者哉!臣愚欲望睿慈下臣此章,播告中外,继自今以始,专事忠恪,毋肆欺谩,不惟可以昭圣朝公正之心,抑亦有以杜伪习淆乱之患。其于人材风俗诚非细故。取进止。
言择县令事奏 南宋 · 林采
出处:全宋文卷六七○五、《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四六(第四册第三四七八页)
县令字民之官,于民最近,得其人则百里受福,非其人则百里受祸,不可不择也。夫作县者当以十二事为戒,自己不贪财,子弟不与政,官物不预借,公事不科罚,保正不催科,户长不代纳,簿钞不关销,税苗不失割,公人不下乡,推吏不鬻狱,差役不漏曲,推排不漏滥,凡此谓之十二事。作县之善,固不止此,然为县令之至要。若能行此十二事,其县亦治,其讼亦少。乞委诸路转运司出给版榜,行下属县,各揭于听事之左,使凡为县令者朝夕观省。然后监司郡守择本部县令之能行十二事、不挂民讼者,任满之日得以名闻,择其尤者特加激劝。有一违此,即行按劾,重置典宪。
言县官考任之制奏 南宋 · 林采
出处:全宋文卷六七○五、《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四六(第四册第三四七八页)
今日之为繁难大县者,宜有以示劝,乞与□□□遣一次。如有材力最优之人,乞从朝廷擢用,不必问其有无荐书。如不因按劾弹奏,任满批书见得委有遗阙,从吏部具申,随轻重责罚。仍乞照旧法,应作县人除丁忧已成二考许理为一任外,馀并过三考终满。如有实避亲人,即踏逐一般阙次对换,如一月无对换,即到部别注。知县凑及三考,元经按劾论列人虽已改正,亦不许通理考任,须实历三考无遗阙,方理为任。如上件作县不满及有规避作县人,内不得为院辖职事以上官,外不得为通判干官之属。所有日前曾任本州知县人,不许堂除本州通判,如已得通判人,许与一般差遣人两易,满一月后与堂除别州一般通判。其在吏部,乞依本法。
言刑事奏 南宋 · 林采
出处:全宋文卷六七○五、《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四(第七册第六七一五页)、《文献通考》卷一六七
嘉泰改元,一全年天下所上死案共一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断死者才一百八十一人,馀皆贷放。夫有司以具狱来上,必皆可议刑之人,蒙陛下贷其非辜者凡一千六百三十人,岂谓细事?欲令秘书省修入日历,上以示陛下好生之德,下以戒有司用刑之滥。
天井记 南宋 · 林采
出处:全宋文卷六七○五、《咸淳临安志》卷三七、康熙《钱塘悬志》卷三四、雍正《西湖志》卷六
临安今为天府,有坊以天井名旧矣,土名亦谓天井巷。窃意巷中有井,从古而然。望宝月山黑龙潭不远,最承天雨,异于诸井,故以天井名之。按《临安志》,大井自相国而下有六十井,自吴山而下三十有一,初无天井之名,独于黑龙潭有云:「宝月山一名天井山,下有天井巷,天晴则潭水碧色可爱。遇有雨,先一日变黑」。然此所谓黑龙潭也,非天井也。相传皆谓极太守张公枃之力,经年物色,莫知天井所向,遂附会其说于黑龙潭之下。然此说非特张公枃为然,太守周公淙尝为序引,则自乾道丁亥之为是志也,已不知有是井矣。尝考其地,自清河坊以西,有巷直南,实天井坊也。有井深广,湮没既久,人皆能言之。但民居匼匝,无所寻访,而志中所载独此见遗,遂不复问。往往一方食用多是湖水,閒有穿成小井,仅给一家,思欲剖天井之藏以备万家之汲,不翅如渴。嘉泰二年六月六日,郁攸发于故张循王之第,延燎巷中七百馀家。太守丁公常任得此井于瓦砾之场,视台谏公廨若引绳而近,始见端倪,即趣穿掘,清泉迸溢。凡数日乃得其极底,深五十馀尺,广十馀尺。井既复旧,汲泉视之,其清可鉴,饮之甘美,可以涤烦。当三伏盛暑可畏,此泉乃能续久断之脉,行者居者,睹此浚发,泠然四达,如醴泉之出于地,不知其有暑气。抑见天府之大,所谓天井者亘古常存,迄今复见。人有得建炎铜钱于井中者,度其湮没必在建炎之后,虽得之于天者,其废兴亦必有时也。然则昔人以此井而名此坊,亦欲后人有所考尔,顾乃不得与六井并载于志,复意料黑龙潭之为此井,岂不误哉?今丁公命创亭以覆其上,太守李公澄继之,促令幕僚赵汝铎毕其役,使一方万家日汲于其下,随取随足,愈用愈不穷,真再见之异、无垠之利也。昔帝尧之民凿井而饮,犹曰不知帝力,何有于我。今皇上驻跸于此,仁恩德泽,汪濊如漏泉,民皆尧民也,井不待凿,天者自还,歌咏帝力,抑当如何!兹又圣朝盛事也,敢不并书之?是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