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揭示所散常平钱谷姓名数目奏(宣和六年闰三月十六日) 宋 · 林积仁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三之一八(第六册第五七二八页)
欲天下州县每岁散常平钱谷既毕,即具所请姓名数目揭示,逾月而歛之。庶使人户遍知,苟为假冒,得以陈诉。
乞整治户籍簿奏(宣和六年闰三月十六日) 宋 · 林积仁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四
熙丰良法,莫大于常平、免役;而常平、免役之政令,以户籍为本。户有五等,县置簿以籍之,凡均敷数,顾钱科差徭役,及非泛抛降合行均买者,皆以簿为据。然诡名挟户减落价贯,在法许告,有追赏断罪刑名。欲下诸路常平司,以指挥到日,遍行晓谕,限一季许冒犯人陈首,特与改正,仍免断罪追赏。限满不首,重置以法。若因人告发而州县根治灭裂者,提举官按劾以闻。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二○(第七册第六三三九页)。又见同书食货一一之一四(第六册第四九九九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