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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特
法条贯序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宋 · 林特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三(第六册第五三二○页)
夫邦国之本,财赋攸先,山泽之饶,茆居最,实经野之宏略,富国之远图也。
顷以边陲之备,兵食为先,而乃许折缗钱,以入刍米,给彼茶茗,便于商人,笼货物之饶,助军国之用。
岁月既久,而条制稍失,吏民罔上,而因缘为奸,始增饶以为名,终蠹弊而滋甚。
遂致廪庾之畜,年收无几,采撷之课,岁计渐虚,商旅之货不行,公私之利俱耗。
于是缙绅之列伏閤以论奏,草莱之士抗章以上言。
国家思建经久之规,以定酌中之法,乃命臣等博访利病,遍阅诏条,参酌远谋,别议新式。
承旨诲,周询抏弊,远采舆诵,旁察物情,将克正于纪纲,乃别立于科制,务存体要,用叶经常。
岁序再周,课程增羡。
先是收钱七十三万八百五十贯,自改法二年,共收钱七百九万二千九百六十贯。
岁时未几,商贾自陈,知所利之实多,虑亏公以为责,爰求奏御,俄奉德音:时方洽于还淳,事宜从于务实,俾于卖价,书减虚钱,仍加资缗,用济园户;
兼许客旅应经道途,以所历之关征,悉会输于天邑。
诏旨方下,财货已行,自降诏日,即有入中,金银钱帛,数踰万计,实兴利以除害,亦赡国而济民。
其所定宣敕条贯共二百九十九道,内二道出于权制,非可久行,止列事宜,不复备录;
馀皆合从遵守,以著法程。
并课利总数,共成二十三策,式资永制,允契丰财。
发遣童行度牒奏天禧三年八月 宋 · 林特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宋会要辑稿》道释一之二二(第八册第七八七九页)
旧例,移牒诸州,取索籍名。
今请止以祠部见管天禧三年帐出给文字,权于馆阁或经诸司抽差八人赴祠部,并手填写,发遣驿递付逐州。
至日,长吏以名籍参验,其遁亡还俗者咸毁讫以闻。
仍令诸州先谕寺观勿得歛钱行用,州县惊举,犯者断讫以闻。
又,旧童行帐所作弊,揩改通注,小有差误即不给。
祠部从前启此倖门,邀纳贿赂。
今欲勘会,止是小有错谩,非涉诈为,即以空名,祠部下本州,委知州通判勘会诣实,填名给付,讫,奏。
仍令祠部置簿抄上,印押拘管,候了日勾销。
僧尼受戒事奏天禧三年十一月 宋 · 林特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宋会要辑稿》道释二之二(第八册七八八九页)
请令诸路普度僧尼处开坛受戒。
如本处无戒坛,即就邻州有戎坛处,祠部即出戒牒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