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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龟长北宋
乞追熙宁在任就试之法奏崇宁三年九月 北宋 · 李龟长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一一、《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三之二五(第五册第四四八○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八二四页
伏睹崇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敕:今后试出官人,依熙宁旧法,许兼试刑法官
欲乞追熙宁在任就试之法,畿三百或五百里内,虽不许差出之官如令丞、司理司法之类,亦许就试,试毕,限五日还任。
如涉诈冒,重行刑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