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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藩
魏阳郡申氏墓志铭治平元年九月 宋 · 李藩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三三、《千唐志斋藏志》下册第一二七五页
治平元年七月十四日河南张季庄丧其孀嫂申氏,哀慕号踊,将为三年之服。
同郡友人闻之,争造其门,且吊且勉,惧其为礼不中而自纳于过。
季庄曰:「予幼亡二亲,保养之恩,实出申氏,平生固尝母事之。
今其亡也,其可不为之服邪?
不为之服,则其恩殆将无足以报焉者」。
由是友人退而惧其终不肯变,且不可以口舌争也,相与日往书以谕之,庶乎渐以感悟。
一日,季庄果幡然曰:「三年之服是不可为也,向之所思,蔽于恩而忘义之顾耳。
虽然,全顾恩则伤义,全顾义则废恩。
予其降而为期,亦足申吾志也」。
友人闻之,为谏犹力。
季庄曰:「是不可夺也。
圣人立中以为礼,固不可过也。
而今我过之,宁自受以为咎,不忍全废吾恩也」。
既而友人之议熄,乃属李藩曰:「余将以九月十有一日举申氏之丧,祔于吾先兄之墓,愿乞子文以志之」。
以朋友之命不可违也,遂次其事云。
申氏本富族,年十六归张氏,为第五妇。
天性恬约,不侈服玩。
事舅姑能得欢心。
舅姑有疾,尝药视膳,尤适其意,诸妇咸取法焉。
平居宾客猥至,必自手爨,其勤于妇馈而不自骄佚盖如此。
自三十五岁而孀,且复专理内事,颇识大体,不妄语笑,族人愈畏爱之。
视财利尤蔑为意,阃内尝有讼而求析者,戒之不听,则曰:「无置我于讼中以污我也」!
至于闻他族之每货者,亦必丑之,以谓此物奚用多为。
中外益以是为美。
呜呼,家厚于财,而持身不以自污,此古人之所难也,而妇人者能之,是何识之高邪!
享年六十有四,以疾终于堂。
女二人:长适乡贡进士田经,次适进士冯瑾,皆先卒。
女孙二人:长适进士王玠,次适进士王珫
铭曰:
妇人用恩,溺于己亲。
兼施旁达,寔鲜厥人。
惟其申氏,孤孺同仁
夫子用义,断在可否。
匪服而服,推心则厚。
惟其张子,受以为咎。
张子之服,申氏之恩。
休声令闻,□□闺门。
刻诗幽圹,告诸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