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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璹北宋
纲船没溺不救当责偿奏天圣七年三月十六日 北宋 · 李璹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
泉州城当二江会流,纲船顺流至者多为风患漂溺,舟人不敢收救。
盖以敕条:全纲没溺或收救足数方免罪,若失三五分须责备偿之;
故凡有没溺,不复收救。
望别为条制。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六之一一(第六册第五六○九页)。又见同书食货四二之一四(第六册第五五六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