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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南宋
言务限之法奏隆兴元年四月 南宋 · 李洪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六一、《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八(第七册第六六○一页)
务限之法,大要欲民不违农时,故凡入务而诉婚田之事者,州县勿得受理。
然虑富彊之家乘时恣横,豪夺贫弱,于是又为之制,使交相侵夺者受理,不拘务限。
比年以来,州县之官务为苟且,往往借令文为说,入务之后,一切不问,遂使贫民横被豪夺者无所伸诉。
欲望明饬州县,应婚田之讼有下户为豪彊侵夺者,不得以务限为拘,如违许人户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