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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柽
乞申严批书条式奏绍兴十五年十二月 宋 · 李柽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七六、《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九之二○(第四册第三七二七页)
官员批书,人吏乞觅无厌,稍不满意,必生奸弊。
或不依次序,或漏落事件,或阙少字数。
及到部点检,稍不依式,部吏因以为弊。
苟不厌所求,则必复下所属会问,路远者动经年岁,致有在部日久,狼狈失所者。
欲乞申严条式,行下戒敕官吏,责以依式批书,签书之际,精加检查。
如到部点检,有不依式去处,即符下所属,将当行人吏重断。
其印纸若止是小节不完,乞先次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