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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椿年南宋 ? — 1159
言时政三大弊奏绍兴五年五月 南宋 · 李椿年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八一、《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九
今日之弊,甚大者有三:一曰铨选之弊,员多阙少;
二曰食货之弊,钱轻物重;
三曰所司之弊,吏强官弱。
吏部有铨试,盖所以汰其不才者也。
不才者往往多作缘故,以幸免之。
臣愚以谓稍清入仕之流,莫如除免试之令。
应初到部之人,试而后得调,试而不中,亦不得调,殿一年而再试。
于格合免试者,只许升名次,或占射差遣,虽贵如宗室戚里,公卿子弟,亦不得免焉。
不由试选者,虽残零及破格阙,亦不得注。
应未试者,不许堂除,及举辟差遣
其免试已授差遣者,俟到部合试,而所谓试者,必严为法而遴选之。
如此则有甄别,而不至于太冗矣。
员多阙少,非所患也。
物重谓何,耕植者寡,而无以生之故也。
钱轻谓何?
废用者广,而无以藏之故也。
井田之法坏,而游手者众,其已久矣。
加以军兴,天下之民,死于贼者十之八九,幸而存者,不入于兵,则入于浮屠,舍其常产,不耕而食,不蚕而衣,是以物艰而重也。
钱之行世也,方其平时,取有常制,用有常度,不藏于公帑,必藏于私家矣。
及乎军兴,转饷之资,赏锡之给,军器之费,取之百端,用之百出,随敛而散之,私家公帑,皆不得其藏矣,是以钱易而轻也。
臣愚以谓今日讨贼戡乱,兵不可去,汰其无能者可也。
兵不贵多,贵乎精。
况无能之兵,本吾农也。
方今淮甸荒地千里,莫适为主,少贷而予之耕植,则彼得所处,而吾去冗食之蠹矣,度牒勿鬻可也。
或曰:「朝廷鬻度牒,岁得钱数百万,军储是赖,奈何罢之乎」?
臣应之曰:度牒所得之钱,非由天降,非由地出,不过敛于民间而已。
夫欲敛于民间,盍亦以我所有,彼所无,变而通之,低昂在我,胡为不得,何至以度牒为敛,而因以失吾农哉!
汰去冗兵,罢鬻度牒,而又尽变通之理,制低昂之权,然则物重钱轻,非所患也。
所谓吏强官弱者,非吏挠权之罪,官不知法之罪也。
明乎法,则曲直轻重,在我而已,吏岂得而欺乎?
今之士大夫以谓家法者流而莫之学也。
在今初入官人有铨试,铨试有断案,盖虑其不知法也。
然铨试者,或亦以缘故而免试,断案者亦非素习,不过临时转相传写而已,求其明法,十百中无一焉。
法既不明,临民遇事,不能自决,吏始得以弄法而欺之,曲直轻重,惟吏所为,强柔之形,于此可见。
臣愚以谓欲官皆知法,而吏不得以欺,莫如严铨试之法,禁传写之弊,应入官人,必由铨试,试者必以断案,不以断案者不考,考而不入等者不得调。
如是,则在官者皆知以法绳吏矣。
吏强官弱,非所患也。
臣究观今日之弊,无大于此三者。
望陛下断而行之,以幸天下。
言经界不正十害奏绍兴十二年十一月 南宋 · 李椿年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八一、《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一三一页
臣闻孟子曰:「仁政必自经界始」。
井田之法坏而兼并之弊生,其来远矣。
况兵火之后,文籍散亡,户口租税,虽版曹尚无所稽考,况于州县乎?
豪民猾吏,因缘为奸,机巧多端,情伪万状,以有为无,以彊吞弱。
有田者未必有税,有税者未必有田。
富者日以兼并,贫者日以困弱,皆由经界之不正耳。
夫经界之正不正,其利害有十:人户侵耕冒佃,不纳租税,立赏召诉则起告讦之风,差官括责则有搔扰之弊,其害一也。
经界既正,则不待根括陈告而公私分矣,岂不为利乎?
买产之家,产去税存,终身穷困,推割不得,其害二也。
经界既正,则不待推割而税随产去矣,岂不为利乎?
衙前专副及买扑坊场之人,计会官司,虚供抵当,及乎少欠官钱,拘收在官,有名无寔,其害三也。
经界既正,则多寡有无,不得而欺矣,岂不为利乎?
乡司走弄二税,姓名数目,所系于籍者,翻覆皆由其手,其害四也。
经界既正,则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虽欲走弄,不可得矣,岂不为利乎?
诡名挟佃,逃亡死绝,官司催科,责办户长,破家竭产,不足以偿,遂致差役之时,多方避免,有力者举户产以隐寄,无力者挈妻子而遁逃,有经一二年而产不能定者,其害五也。
经界既正,则据产催税,无陪填之患而乐为之役矣,岂不为利乎?
兵火以来,税籍不足以取信于民,每遇农务暇閒之时,以税讼者虽一小县,日不下千数,追呼搔扰,无有穷尽,其害六也。
经界既正,则据田纳税而无所争矣,岂不为利乎?
州县倚阁二税,往往以为人户逃死。
人虽逃死,产岂不存?
名为倚阁,寔自理取,或以市恩,或以入己,欺罔上下,其害七也。
经界既正,则州县无所用其奸,则常赋得矣,岂不为利乎?
州县常赋之额,既为人所欺隐,岁计不足,于是揍额之籴,浙西州军岁不下数十万斛,举浙东之岁入不足以偿其价,而民犹以为苦,其害八也。
经界既正,则正额自足,而公私无费矣,岂不为利乎?
州县之籍既因兵火焚失,往往令民自陈寔数而籍之,良善畏法者尽而供,狡猾豪彊者百不供一,不均之弊,有不可胜言者,其害九也。
经界既正,则均无贫也,岂不为利乎?
州县有不耕之田,皆为豪猾嫁税于其上,田少税多,计其耕之所得,不足以输其税,故不敢耕也。
比年以来,虽减价出卖,人无肯售者,亦以税重耳,其害十也。
经界既正,则税有所归,而人皆愿耕而争买矣,岂不为利乎?
臣昨因出使浙西,采访得平江岁入七十万斛,著在石刻。
今按其籍,虽有三十九万斛,实入才二十万斛耳,其馀皆以为逃亡灾伤倚阁,询之土人,颇得其情,其欺隐也。
臣尝闻于朝廷,有按图覈之请,其事之行,始于吴江知县石公辄已尽复得所倚阁之数外,又得一万亩,盖按图而得之者也。
以此知臣前所请不为妄而可行明矣。
臣愚欲望陛下断而行之,将吴江已行之验施之一郡,一郡理然后施之一路,一路理然后施之天下。
行之以渐而迟以岁月,则经界正而陛下之仁政行乎天下矣,天下幸甚。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六(第五册第四八九七页)。又见同书食货七○之一二四(第七册第六四三二页)。
措置经界画一事项奏绍兴十二年十二月 南宋 · 李椿年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八一
被旨措置经界事,臣今有画一下项:
一、今来措置经界,应行移文字并乞以转运司措置经界所为名。
一、今欲先往平江府措置,候管下诸县就绪,即以次往其馀州军。
措置经界,要在均平,为民除害,更不增添税额,恐民间不知,妄有扇摇,致民情不安,许臣出榜晓谕民间通知。
一、自来水乡秋收了当,即放水入田,称是废田。
欲出榜召人陈告,其田给予告人耕田纳税。
即已给予告人,后有词诉,不得受理。
一、有陂塘塍埂被水冲破去处,勒食利人户并工修作。
如有贫乏无力用工者,许保正长保明,以常平钱米量行借贷。
如常平钱米不足,乞以义仓钱米借兑,候秋成以收到花利分三年还纳。
仍乞免覆奏,及执事不行。
一、今来措置经界,全藉县令丞用心干当。
如无心力,虽无大过,许于本路踏逐有心力强敏者对移,各许通理月日,不理遗缺。
一、今画图合先要逐都耆邻保,在关集田主及佃客逐丘计亩角押字,保正长于图四止押字,责结罪状申措置所,以俟差官按图覈寔,稍有欺隐,不寔不尽,重行勘断外,追赏钱三百贯。
因而乞取者量轻重编配,仍将所隐田没入官。
有人告者,赏钱并田并给告人。
如所差官被人陈诉,许亲自按图覆寔,稍有不公,将所差官按劾取旨,重行窜责。
如所诉虚妄,从臣重行勘断。
一、乞许于本路军州委自知通踏逐保明精勤廉谨官三两员,不以有无拘碍,发遣前来,从臣差委,逐都覆寔。
平江措置就绪,却令归本州,依仿施行。
一、所委官自能于本州依效施行就绪,无人陈诉,乞从保明申朝廷,乞赐推恩施行。
一、有措置未尽事件,许续具申请。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八(第五册第四八九八页)。又见同书食货七○之一二五(第七册第六四三三页)。
措置两浙路事件奏绍兴十七年五月 南宋 · 李椿年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八一、《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一三七页、《文献通考》卷五
今措置两浙路事件下项:
一、本路州县经界已用打量及砧基簿计四十县,欲乞结绝。
一、未曾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人户结甲去处,窃虑大姓形势之家,不惧罪赏,尚有欺隐。
欲乞令措置行下州县,依旧打量画图,令人户自造砧基簿赴官印押施行讫,申本所差官覆寔。
稍有欺隐,不寔不尽,即依前来已得指挥断罪追赏。
一、结甲县分内有先曾打量,后来又参照类姓图帐,已得亩角,着寔别无欺隐,不尽不寔,欲乞别令州县出榜,限一月许人从寔自首。
限满从知通保明申本所,以凭差官覆寔结绝。
一、人户先因结甲,致有欺隐亩步,减落土色,诡名挟户之类,如今来打量,依寔供具画图入帐,置造砧基簿,并同自首。
一、昨来结甲县分已行起理新税,欲且依新额理纳。
将来各乡有打量出田产宽剩亩角,即行均减,更不增添税额。
窃虑民间不知,妄有扇摇,出榜晓谕民间通知。
一、今来措置经界,全藉逐州守倅督责令佐,究心协力,务要日近了办,无致搔扰。
如令佐内有无心力不能了办之人,听守倅商议,于管下选差强明官对移。
若管下无官可差,申本所于曾了办经界均税无扰官员,不以有无差遣及有无拘碍,差往抵替。
其所替官只是不能了办经界,别无过犯,乞不理遗阙,赴部别行注拟。
一、已均税县分如得允当,别无词诉,即令保正取责都内人自行供具诣寔文状,连书押字。
如有分争不服,即责两争人将产对换,各据两争人亩角对换,据所争产色认税。
若已对换,后有词讼,官司不得受理。
一、本路率先了办经界州县及民无争讼去处,乞许覆寔次第保明,申朝廷推赏。
守倅令佐违慢不职,许奏劾取旨。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四七(第五册第四九○二页)。又见同书食货七○之一三○(第七册第六四三五页)。
乞黜责州县侵用封桩钱物者奏绍兴十七年十月 南宋 · 李椿年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八一、《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六
州县多侵用封桩钱物,至有仓库寓于民舍僧寺者。
欲望特下明诏,遣御史巡察州县,按其所不如法者,重加黜责。
仍令监司先期整顿所部,修饬仓库,举行诏令,取见封桩钱诣实保奏。
将来遣使按察,稍有违例,亦当一例作罪,不以去官赦原减。
乞黜责移易妄用桩发钱帛官吏奏绍兴十九年九月 南宋 · 李椿年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八一、《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
诸路钱帛,各有桩发条限。
比年往往公然移易妄用,有误岁计。
欲将移改侵借去处,不以去官,并从本部申取朝廷指挥,重赐黜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