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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和南宋
乞行下诸路提刑严察失职之罪奏嘉泰三年五月 南宋 · 李景和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六一、《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五七(第七册第六六五○页)
大辟之狱,在县则先以结解,在郡则申以审勘。
罪状明白,刑法相当,郡申宪司,以听论决,是谓详覆
情轻法重,情重法轻,事有疑虑,理可矜悯,宪司具因依缴奏,朝廷将上取旨,率多从贷,是谓奏案。
著在令典,二者皆属宪司之职,初无许令诸司自奏之文。
比年以来,详覆之狱固已绝无而仅有,奏案一事乃委诸郡。
冒法自为,漫不复问,其事皆起于提刑失职,纵吏受赃,以致于此。
乞行下诸路提刑,悉令条具故违典宪,严为之法,以警其失职之罪。
叶氏录验方跋嘉泰四年九月 南宋 · 李景和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六一、《中国医籍考》卷四八、《宋以前医籍考》第一一○○页
右《叶氏录验方》,大社顷在龙舒,面以见授,具言集此书之不苟。
予归而试之,如治伤寒,神授解肌汤、补心七宝丹等药,皆有奇效。
予后为霅为婺日,两狱遇有病囚,居民间值时气,辄施解肌汤为剂,动以数十斤许,服者无不立愈,得名神捷,诚不忝。
江淮间人多信用之,它所或未之见,予故刻之东阳郡斋。
嘉泰甲子九月望浔阳李景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