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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钦则南宋
论居官久其职奏嘉泰二年闰十二月 南宋 · 朱钦则
 出处:全宋文卷六二七一、《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四○(第四册第三七五二页)
总戎之官,掌计之臣,任之尤不可以不久。
将帅之于士卒,训治欲其有常,拊循欲其有素,亟用而亟易之,岂惟上下之情有不相谙,凡号令纪律亦将先后异施,而士卒莫知所守矣。
掌计之司,尤号丛委,本末源流,未易稽考,弊端利孔,非精讲而熟究之,往往得其一而遗其一,使前者未究其源而来者又沿其流,簿书相仍,徒容吏欺,奸弊不除,适滋民病。
今日总戎之官有如诸军都统制之属,掌计之臣有如总领诸路财赋之司,当选择人材于其始。
择之既得其人,姑迟之已久而使得效其所长,毋为亟易而重贻兵财之弊。
或者谓人情乐于数迁而厌于久滞,以乐迁之情而处久厌之职,则旷弛之患将若之何?
臣窃以为不然。
彼惟知其弗久也,则或苟媮而幸免,夫既责任之专矣,一若旷弛,咎将谁归?
大抵任用之道,当为官而择人,不当以官而徇人。
徒人情之是徇,则一岁九迁,未必能窒其欲。
诚考课之有法,虽三考九年而后为之陟明,不闻其有淹滞之叹。
况加爵秩以宠褒之,如高宗之圣训,亦足以励其怠而劝其功。
或者之疑,殆非所虑也。
乞令二三大臣恪守祖宗久任之成宪,毋事数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