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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儋南宋
乞经总制钱仍旧专委通判乾道八年八月 南宋 · 朱儋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二六、《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四○七页、《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一、《宋史全文》卷二五下
经总制钱,昨专任诸州通判
其后臣僚建请,于是有知、通共催分赏之制。
夫经总制分隶之数,常患为守者侵取,以供妄费,此专任通判之意也。
今诸路上供钱斛等,或者建议违欠前限,如宰执侍从所领州郡,先申奏通判以下。
且财赋守实专之,降官放罢之罚,乃先及通判以下,事涉倒置,理近姑息。
欲望明诏执事之臣,于经总制赏仍旧委通判,而守臣不预,于拖欠上供之罚则先守臣,而及以次官,庶几事实稍称,劝沮必行。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九之二七(第四册第三七三○页)。又见同书食货三五之二八(第六册第五四二二页)。
江东圩田事奏乾道九年九月 南宋 · 朱儋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二六、《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一二二(第六册第五九三四页)
江东圩田为利害大,其所虑者水患而已,知增筑埂岸以固堤防为急,而不知废决隘塞以缓奔冲之势。
乞下江东转运、常平司,更切讲究,本路圩田别有似此隘塞水道合从废决去处,与逐州守臣公共详酌,奏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