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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南宋
花屿湖记 南宋 · 成立
 出处:全宋文卷七三二六
国之利害民为重,民之利害农为重,农之利害水为重。
求治者能此三重先之,其天下之达利乎!
呜呼,井法既废,民到于今,数困水旱之患者,沟洫川浍之制亡也。
至观秦之郑国,魏之史起,汉之邵父,未有不先训农穿渠筑壅,以时闭泄,水利为尚,流美方册。
独奈何方今之世,以利农均水为非急务,而高言不事哉!
予任是邑,领主簿事,未旬日,按古图,既见邑有陂湖数所,皆唐刺史任侗、县令房琯所营广之也。
治之今日,藉为沃壤,其为利固博也。
然一至岁旱,则濒湖之田或不免焦病者何?
询于吏,则曰非湖之不利也,长民者闭泄不时尔。
嘉谷不登,岁入有常,而农民为之重困,此岂天子劝农恤民之本心欤!
予任是三年,高堤防,谨约束,以时省视,溉沃民产,靡有遗缺,得以承先贤之遗利而及于民,斯其幸也。
何彼贪饕而往,会郡邑之士,交章叠状,射湖为田者众,而乘利之民辍食而相会,约以死拒,曰宁致吾身,不可夺吾子孙之利。
予于是相与完美,筹虑后人不知今日有不可变之利也,因具条其事以勒石,庶为记之永远图。
湖之久长之利,可指诸掌,得以永永邑民之利云耳。
时嘉祐十有三年九月十五日记。
按:雍正慈溪县志》卷一四,雍正九年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