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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时举南宋
乞许出粜常平所积陈米奏绍兴二十六年二月 南宋 · 徐时举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七八
窃观祖宗立常平之法:谷贱则增价籴之,不使伤农;
谷贵则减价粜之,不使伤民。
本末不伤,公私为利,诚万世不刊之典。
臣观今日郡县,惟常平所积,动盈亿万,然米积既久,虑多陈腐。
其一路使者守倅法官,又以擅移动者获罪非轻,不敢变易。
乞诏有司于新陈未接之前,许将常平所积陈米减价出粜,一则在市米价无缘稍增,二则在仓之米以陈易新,三则郡县多积,民食不匮。
至于秋成,又许据见在钱数,以三之一增籴新米。
严为约束,以绝弊倖,兹亦理财之先务也。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三一(第七册第五九六四页)。又见同书食货五三之二五(第六册第五七三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