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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明北宋
乞别为法以治新籍蛮人部族奏熙宁八年闰四月 北宋 · 张克明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二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三
领思、费、夷、播四州,又新籍蛮人部族不少,语言不通,习俗各异。
若一概以敕律治之,恐必致惊扰,乞别为法。
惩治泸州生夷相犯法奏元丰五年十二月 北宋 · 张克明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二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一、《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三○(第八册第七七八一页)
泸州地方千里,夷夏杂居。
近者白崖囤落婆远等生夷并为王民,既供租赋,或相侵犯,未有条约,一以敕律绳之,或恐生事。
臣欲乞应泸州生夷,如与华人相犯,并用敕律;
同类相犯,即比附黔州蛮五等罚法。
泸州生界夷人断罚条制奏元祐五年十二月 北宋 · 张克明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二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三、《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三三(第八册第七七八三页)
请应泸州新投降、招附生界夷人,今后如与汉人相犯,并乞依汉法施行;
若是同类相犯,比附黔州见行蛮人条制,以五刑立定钱数量减数目,断罚入官。
应笞罪三贯,杖罪五贯,徒罪十贯,流罪二十贯,死罪三十贯。
如无见钱送纳,即乞以器甲或畜产并土产物、竹木之类,估价折纳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