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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可观北宋
出典田土输税事奏天圣元年二月 北宋 · 宋可观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七(第六册第五九○二页)
农田敕,人户逃移,令佐画时下乡检踏庄田。
或先将桑土典卖与人,未曾割税,及割税不尽者,即时改正。
今详此敕,止是条贯未逃已前典卖割税。
今请应将土地立年限出典与人,其受典人供输不前而逃者,所抛税物不计年限已未满,并勒元主供输,既绝启倖,又免漏税。
乞令后夫不得破卖转移前夫田产奏天圣元年八月 北宋 · 宋可观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八(第六册第五九○二页)
伏睹编敕,妇人夫在日,已与兄弟伯叔分居,各立户藉。
之后夫亡,本夫无亲的子孙及有分骨肉,只有妻在者,召到后夫,同共供输。
其前夫庄田,且任本妻为主,即不得改立后夫户名。
候妻亡,其庄田作户绝施行。
只缘多被后夫计倖,假以妻子为名,立契破卖,隐钱入己。
或变置田产,别立后夫为户,妻殁之后,无由更作得户绝施行。
臣欲乞自今后或有似此召到后夫,委乡县觉察前夫庄田所在,不得里私破卖,隐钱入己,别买田产,转立后夫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