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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绍远南宋
妙庭观 南宋 · 孙绍远
七言绝句 押删韵
炉鼎丹飞又未还,不应忘却旧家山。
玉笙馀韵君须听,只在环流竹间明吴堂正统《富春志》卷五)
施参政 南宋 · 孙绍远
 出处:全宋文卷五八二五、《圣宋千家名贤表启》卷七
伏审简自宸旒,亚于台衮。
政涂夙践,已高宥密之筹;
制渥申攽,方大经纶之业。
缙绅胥悦,廊庙愈尊。
恭惟参政相公英姿迈往,卓识际空。
传道有宗,既心潜于百圣;
论兵无敌,将掌玩于四夷。
自颁三辅之教条,至总十连之方略
荐见殊绩,蔼闻清朝。
旋入贰于六官,亟进联于二府
方上皇之倚重,宜亚相之除真。
宰职尚虚,谅即膺于崇拜;
庙谟已定,顾何取于狂言。
然欲致明主三代之隆,当不弃愚者一虑之得。
帝王之兴,建辅弼须与共成;
于国家之暇,明政刑夫谁敢侮。
愿协沉几之运,更恢远驭之图。
某幸托馀休,欣传异数。
第赞门墙之喜,莫陪宾客之趁。
意向弥勤,辞讷难尽。
钱参政 南宋 · 孙绍远
 出处:全宋文卷五八二五、《圣宋千家名贤表启》卷七
伏审祗膺明制,进陟政涂。
惟物望之隆,兼该于远迩;
故除书之下,耸动于华夷。
朝廷愈尊,󲦤绅交庆。
恭惟参政相公以纯正之识,辅刚明之资。
更险夷而气益兼人,遇错落而刃有馀地。
志之所尚,富贵夫岂能淫;
时然后行,雷霆有所不避。
用能于进退之际,洁然无依违之嫌。
岂素号端方,真处中汲黯
而苟为阿附,耻见吏于薛宣
逮公道之复行,以孤忠而见用。
献可替否,率多为在列之先;
协德输功,当尽展平生之蕴。
俾共扶于兴运,期大济于远猷。
寄安危于一身,惟系瞻之有素;
上《要说》之十事,宜遇合之可乘。
奠枕何忧,纪功可必。
某逖瞻墙仞,恭奉邮音。
惟早辱于知怜,实倍增于抃舞。
怅服勤之晚,难自力于驽骀;
托造物之公,方幸同于草木。
岩瞻多裕,百辟所仪。
愿精茵鼎之调,用副中外之望
声画集序淳熙十四年十月 南宋 · 孙绍远
 出处:全宋文卷五八二五
画之益于人也多矣。
居今之世,而识古之人,知古之事。
生长人间,而睹碧落之真容,净土之慈相。
市朝而见山林气象,晷刻而观四时变化。
佳花异卉,无一日而不开;
珍禽奇兽,不笼槛而常存。
凡宇宙之内,苟有形者,皆能藏吾室中,世岂可废此哉!
第古今画手,不能一律。
如论文章,班、马固高矣,韩、柳、欧、苏何歉乎?
如论书法,钟、王固奇矣,虞、褚、颜、柳何愧乎?
学艺精到,率可贵而无古今也。
俗士于画,但取烟颜尘容,故暗旧物,至稍新洁者,则以为无足采。
窃尝譬之,如见八九十岁人,其老虽可敬,奈愚不解事者何?
不满十岁许,而有所谓神童,有所谓奇童者,其可不敬爱乎?
此新旧画之别也。
夫玩物丧志,先圣格言,谁敢不知警?
而假书画以销忧,昔尝有德于绍远,今虽不暇留意,未能与之绝也。
入广之明年,因以所携行前贤诗及借之同官,择其为画而作者,编成一集,分二十六门,为八卷,名之曰《声画》,用有声画、无声诗之意也。
惟画有久近,诗有先后,其他参差不齐甚多,故不得而次第之。
然士大夫因诗而知画,因画以知诗,此集与有力焉。
淳熙丁未十月,谷桥孙绍远稽仲序。
按:《声画集》卷首,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新城县创造溪桥记淳熙二年十一月 南宋 · 孙绍远
 出处:全宋文卷五八二五
新城县西有大溪,自于潜南新诸山水合流而下。
其两旁东之富阳,西之桐庐为通道,常时编筏以济,霖潦既降,湍势奔溃,筏或浮出大江,其断裂可葺则幸也。
当此之时,有十日不得济者。
姑苏才叔为之宰,议建桥乂安之策。
人乐囗囗谓功难就。
才叔断于心,而付诸一僧。
僧募施舍者,先立两旁之基,以石为之,一年而始成,糜钱二百万。
会钱塘潮颓江岸,有指此石献于府者,府谕县立毁以应□。
才叔请助缗钱四千及其馀石,乃得不毁。
已而所付僧并缘自营,不克卒事,官籍其资五十万,因改属其流绍蕴,舍两基之外,皆以木为之。
蕴募施钱又百五十万。
邑人悟为桥之利,献木者麇至,助工者鳞集。
度材于今年之五月十三日,而讫役于十月晦
其长二百四十丈,阔十之一。
柱皆坚木合抱,埋十馀尺,上为屋十有五间。
中立一亭,西各一亭。
东亭之相面,又以其馀材建迓客亭三间。
凡用木二千章,钉二千斤,石灰千斛,瓦一十二万。
唯始营之石工不可复考。
才叔以其端末求为记,且为予邑僚落成其工。
北望泉流,滚滚不断,水石相交,有珠玉声。
南对群山,堆蓝叠翠,烟霭微度,色若有喜。
东安民居甍栋参差于山水清幽之中,而见井邑之繁夥。
自桥欲就,一县之民,扶携老稚,遥观登望疑仙。
或于月夜相与游乐,至于忘归。
绍远为之言曰:此桥之馀也。
予平生苦奔走,率是舟行碍滩碛,而陆涂沮涧壑,若故相反。
新城九达之逵,马迹车辙不间朝夕,使斯桥不建,宁不为大溪所厄?
才叔治县,奸冒束手,而狱尝空虚。
民既安于田里,又尽所以便行旅者。
昔周单子聘楚而过陈,见川不梁,而谓其必亡,乃知为政之要在于是。
才叔爱桥之景,岂非谦与。
淳熙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按:民国新登县志》卷六,民国十一年铅印本。又见道光《新建县志》卷二一。